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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反向持股与非控股投资权益论新解

关联企业反向持股与非控股投资权益论新解


师安宁


【全文】
  前 言
  关联企业间能否相互循环持股在公司法实务中有着不同的观点。肯定论者认为,循环持股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关联企业间根据投资自治原则而循环持股;否定论者认为,应当禁止交叉投资和循环持股。笔者认为,上述两论均有缺陷。事实上,在不涉及逆向控制和不与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相抵触的情形下应当有条件地认可交叉投资和循环持股的股权结构态势。
  笔者认为,防止公司僵局的出路主要在于解决好控股方于非控股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为诸多公司内部纠纷归根结底是股东权益冲突的延伸。本文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给出一些提升公司治理绩效的建议性思路。
  一、对关联企业的反向交叉投资和循环持股问题的新思路
  关联企业间能否相互循环持股在公司法实务中有着不同的观点。肯定论者认为,循环持股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关联企业间根据投资自治原则而循环持股;否定论者认为,应当禁止交叉投资和循环持股。其依据有二:一是交叉投资和循环持股将导致各关联企业的资本虚增从而构成股权假象,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交易方的交易安全,破坏公司资本充实制度;二是循环持股将导致关联企业之间“母子”关系易位或游移,使得关联控制制度无法执行等。
  笔者认为,上述两论均有缺陷。事实上,在不涉及逆向控制和不与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相抵触的情形下应当有条件地认可交叉投资和循环持股的股权结构态势。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限制条件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似乎未对关联企业间的交叉投资设定限制。其实不然,因为如果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走向”不加区别而允许“逆向”投资的话,则在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投资的情形下等同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撤资行为,这与公司法中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禁止性规定完全抵触。例如,甲公司以1000万注册资本设立在先,后其出资300万设立全资子公司乙,则甲公司享有乙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二者之间形成母子公司性质的关联企业。如果允许反向投资的话,则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投资300万从而持有一定比例的母公司股权,但这将会出现甲公司将乙公司注册资本全资抽逃的效果。因为有权作出乙公司向甲公司反向交叉投资的决策权主体正是甲公司自身。显然,不加限制地允许反向交叉投资等同于允许抽逃出资,这显然与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直接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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