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认真对待私益——全面认识现代公法的利益基础

认真对待私益——全面认识现代公法的利益基础


韩春晖


【摘要】本文对当前公法学界对公法中私益问题研究欠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批评,进而从公法的社会本质、公法的发展趋势、公法的运行机制以及公法的制度目标四个层面来探讨现代公法的利益基础,深入地去探讨公法中“私益”问题。最后得出结论:现代公法追求的应当是、而且已经是一种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均衡状态。以呼吁公法学人进一步加强对私益问题的研究,来推动现代公法的时代发展。
Abstract: Having criticize scholars for no paying enough attentions to private interests of public law, this article attempt to explore deeply on the private interests of public law. After analyzing the social nature of modern public law, the developmental trend of modern public law,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modern public law and the goal of modern public law system, this article draw a conclusion as follow: the goal that the modern public law pursuit for should be , and already have been the balance between public interests and private interests. In a word,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public law are calling for us to treat the private interests seriously.

【关键词】现代公法;利益基础;利益共存;公益;私益
Key words: modern public law, basic interests, coexistence of many interests, public interests, private interests
【全文】
  一、  私益——公法学中的视觉盲点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1]作为保障人们实现其奋斗目标的法律,自然也和社会的利益密切相关联,公法也不例外。
  事实上,自古罗马以来,就有了对公法的利益基础的讨论。如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的国家制度的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publicum jus est,quod ad statum rei Romanae spectat, privatum,quod ad singulorum utilitatem)[2],他把“公共利益”作为公法的利益基础,“个人利益”为私法的利益基础。这一思想成为当时公私法划分的主流观点,[3]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乌尔宾(乌尔比安)的这种片言只语曾在查士丁尼的法典中转载出来,而且从此以后这种区别就陈陈相应,一直传到我们这个时代。这种区别是古代作家作出而亦为现代一切作家接受的”。[4]因此,“公共利益”几乎成为表达公法利益基础的唯一话语。
  但是,随着近现代多元化社会的转型和发展,也有些学者对仅仅以“公共利益”作为公法的利益基础开始质疑并反思。如近代日本公法学家美浓布达吉认为,“国家固然是公益的保护者,同时却亦是个人的私益的保护者。保护各个人的生命及自由之安全,亦为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故在公法中,亦有不少是以保护个人的利益为主要目的而存在的”。[5] 如我国行政法学家袁曙宏指出:“公法的利益基础也绝非仅指纯粹的公共利益,而是指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并立和整合。如果我们片面地仅仅把公益视作公法的核心范畴,那就意味着私益将从公法的利益基础中消失。如此一来,不仅私益可能受到公权力的极大侵害,而且公益也将成为无源之水而日益萎缩”。[6]再如北京大学宪法学者王磊也认为,“法本来是社会生活的共同规范,一方旨在保障个人利益,一方又旨在维护社会全体利益(公益)。因此,即使是以保障个人利益为主的法,实际上也无一不涉及全体利益;反之,以维护公益为内容的法也无处不与私益息息相关。”[7]总之,“私益”已经开始走进了现代公法学的视野。
  尽管如此,我国法学界对“私益”的专门研究还非常欠缺,一些片言只语的零星论述也还基本上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特别是在公法学界,对“公益”的研究与对“私益”的研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总的来看,公法学者对“公共利益”可谓是热情高涨,而对“个人利益”却似乎漠不关心。目前公法学界对“公益”探讨的文章数量很多,近两年更是成为一个热点;而对“私益”探讨的文章不但为数甚少,而且基本上是出自哲学、政治学以及经济学的学者之手。[8]究其原因,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很多学者根本就还未认识到公法中私益的存在,也就不具备进行深入研究的理论前提,以致它成为其研究视野中的一个“盲点”;二是有的学者虽然已经看到公法中私益的存在,却也是无动于衷,不愿耗费有限的学术资源去深入研究,以致它成为其研究领域里的一块“荒地”。总而言之,公法的“私益”基础还没有引起公法学者的足够重视。套用法学界一个时髦词语来说,公法学界对“私益”还没有“认真对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