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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经济分析

  在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成本的各项构成要素中,犯罪的物质性成本,犯罪分子自己一般可能控制其构成和水平,也就是犯罪分子本人可能支配这些成本,使其最大限度地符合自己的主观愿意和最有效地为自己实施犯罪服务,外界包括司法机关无以控制至少是难以控制。集资诈骗罪的非物质成本的主观心理感受和智力,由于它们对每一个集资诈骗犯罪者都是不同的,它是一个变量,具有个性而不具有共性,通常我们也是难以比较的。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机会成本与其犯罪的高收益相比,其机会成本通常可以忽略不计。另外,在一定时期,一定国家的法制制度和社会环境是相对稳定的,在此它在一定时期内刑罚的严厉性和社会惩罚也是相对稳定的。因而对上述的成本我们不予更多讨论。但对于惩罚性成本中的刑罚的确定性即概率以及刑罚的及时性,因犯罪分子在犯罪前无法确定其成本构成和水平,犯罪后犯罪分子本人又不可能对这种成本的投入具有选择权和确定权,这就成为能够改变犯罪成本与预期犯罪效益比值的关键所在,亦是我们以经济分析方法讨论遏制集资诈骗罪犯罪问题的关键所在。由于并非所有的集资诈骗犯罪都能被及时破获,即集资诈骗犯罪有败露或不败露、被捕定罪或不被捕定罪两种可能性。同时在公诉程序中案件侦破了也并不意味着违法者就一定被定罪和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实现惩罚成本,所以集资诈骗犯罪的惩罚成本实则是一种预期成本,一种或然性成本。为了行文上表述的方便,我们用P(0≤P≤1)表示刑罚的确定性,而刑罚的确定性P(0≤P≤1)则总是在0和1之间变动的。那么会发现P实际上是两个概率的积,即破案率P1和侦破案件的定罪率P2的乘积,也可用公式表示为:
  P=P1×P2
  当p=0时,表示犯罪能逃脱司法部门的抓获;
  当p=1时,表示罪犯一定会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
  也就是说,破案定罪可能性P越高,越接近于1,则刑罚惩罚就越具有必定性,惩罚成本是与破案率和定罪率成正相关的。破案定罪概率与刑罚惩罚成本的关系,我们也可以近似地用图1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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