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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经济分析

集资诈骗罪的经济分析


李景城


【摘要】在法律经济学的理性人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从经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最大化假设、理性、成本、收益、偏好等经济学的概念、判断和方法对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进行了剖析;然后在进一步分析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效益的基础上,研究集资诈骗罪犯的实施犯罪的决策经济模型,以在实践上能够有的放矢的遏制集资诈骗罪的发生。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成本;收益;犯罪决策经济模型
【全文】
  一、引言
  贝克尔曾说过:“人类所有理性活动的目的都是对效率的追求,因此经济分析必然适用于凡是有理性参与的人类活动(包括犯罪这项犯罪人自认为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的行为)。”[1]此断言虽然有些过于绝对,但并非毫无道理,人们所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经济利益有关。因此对于犯罪现象除了可以用社会学、人类学、犯罪学、刑法学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也可以用经济分析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这也有事实的证明:在国外,从早期边沁、密尔等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到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诺贝尔学奖获得者贝克尔,再到当代的理查德·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派,他们都曾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来系统地、规范地对犯罪和刑罚作过分析。随着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考特和尤伦的《法和经济学》、拜尔等的《法律的博弈分析》等著作在中国的相继翻译出版。近年在中国也掀起了自觉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这一工具,从经济收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最大化假设、理性、成本、收益、偏好等经济学的概念、判断和方法对犯罪和刑罚进行研究、解释、说明,然后提出应对措施。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方法为研究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犯罪现象提供了新的逻辑起点和研究手段。本文将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也尝试利用犯罪的理性选择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对集资诈骗犯罪决策的经济模型以及对集资诈骗罪最佳制裁的设计进行研究,以抛砖引玉。
  二、集资诈骗罪的经济学分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人
  人的行为选择过程就是一个利弊权衡的过程,隐含着一种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比较的理性分析在内。如在市场行为中,消费者被假定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厂商被假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在政治生活中,政治家被假定追求的是使票数达到最大化,政府官员被假定追求的是使税收最大化等等。这些行为其实质都是人的利弊权衡过程,都经过人的理性分析,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罪也不例外。作为理性的犯罪人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会存在一个利弊权衡的过程,即理性人。那么什么是理性人呢?经济学中的理性人,是假定人是一种理性的动物,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即理性人是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并能够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来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的人。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理论的前提基础是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设,即认为犯罪人与普通人一样都是“经济人”,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主体。犯罪人之所以会选择犯罪是因为犯罪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犯罪时既会考虑其犯罪收益,又要考虑其犯罪成本,只有当其预期犯罪收益高于犯罪成本时,罪犯才会实施犯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资金是建立和发展经济、社会的关键条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资金相对比较紧张,但民间尚有大量的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各界都急需大量的资金用于建设和发展生产,国家又一时难已融资到位,满足社会各方要求。于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解决资金问题,不顾国家禁令,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自然其在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是通过行为人预先的利弊权衡与理性计算后付诸实施的,而不是凭一时冲动发生的激情犯罪。即当其在面临多种行为选择时,在选择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主体会思考、会计算,对各种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作理性的比较和分析,并且按照对自身资源的最优化的原则行事。只有当集资诈骗行为人认为预期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能够产生犯罪效益时,才会考虑实施犯罪行为。因此集资诈骗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活动”,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与“收益”,其本质是理性人。这样,集资诈骗犯罪的理性人与经济学上的理性人是不谋而合,具有用经济分析方法分析其的适用基础,自然对其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也可以借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以及效益理论对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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