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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大法官制度的历史流变

论英国大法官制度的历史流变


胡健


【全文】
  绪论
  自公元605年起,英国就设立了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一职,其历史比首相(Premier)职位更悠久,具有十分特殊和显要的地位。大法官作为大法官部(Department of Lord Chancellor)的长官,同时还兼任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的议长、内阁法律大臣(Lord Chancellor in Cabinet),负责任命上诉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Appeals)和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的首席法官和全国的高级法官,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参加上议院的辩论和投票,负责在女王(Queens)和议会(Parliament)之间传递情况和文件。在议会开会的第一天,如果女王缺席,由他代为宣读女王的演说词(as the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Lords)。
  2003年6月12日,英国首相布莱尔(Tony﹒Blair)对内阁进行了重大改组:撤销大法官、苏格兰事务大臣和威尔士事务大臣3个内阁大臣的建制,调整包括卫生大臣、议会下院领袖在内的部分重要内阁成员职位。在撤消大法官部后,布莱尔宣布设立一个宪法事务部(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由他的大学同窗福尔克纳勋爵(Charles Falconer , Baron Falconer of Thoroton)任该部大臣,总揽原大法官所负责的大部分事务。现年62岁的大法官欧文勋爵(Derry Irvine , Baron Irvine of Lairg)宣布退休,成为英国最后一任大法官。
  从起源到发展再到取消,英国大法官制度的历史流变,不仅折射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法治传统的形成,更为我们分析英国取消大法官的现实原因和英国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提供了丰富的背景材料。英国大法官职位自公元605年设立,至公元2003年被取消,总共存续了1400余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英国大法官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演进、文化的繁荣和宗教的改革,也经历了三次流变:即行政官员司法化、神职人员世俗化、中立人员政治化。
  一、行政官员司法化:从御前大臣到大法官
  在英国本土的法律文献中,Lord Chancellor 作为一个专有英语名词,在不同的学科和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一样的含义。在政治学中,Lord Chancellor一般被翻译为御前大臣,在大多数政府报告中作为内阁资深阁员看待;而在法学中,Lord Chancellor一般被翻译为大法官,在多数学术著作中被视为理论上英国的首席法官。同样,在不同的历史阶段,Lord Chancellor的内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体现在英国的法学著作中,在衡平法被创制之前,Lord Chancellor特指英国御前大臣,同时兼任掌玺大臣,在英国政治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也是事实上的行政首脑。“中世纪御前大臣是在屏帐后服务的。忏悔者爱德华是第一个让一位大法官保管其印章的国王。大法官必须是基督教徒,皇家牧师的首领,以及负责所有部门的国务大臣。他负责起草皇家文书并加盖印章。他是国王法院理财法院分庭成员,协助国王法院和理财法院的司法事务。”但是随着衡平法的发展,Lord Chancellor的含义逐渐发生了变化,从行政职位演变为司法职位,“大法官”一词被用来专指发展了衡平法的“大法官庭”(High Court of Chancery)的最高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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