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近代中国民法法源及其适用原则简论

近代中国民法法源及其适用原则简论


韩冰


【全文】
  20世纪初,是我国由传统民法向近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它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我们今日民法的发展方向。清末《大清民律草案》的修订,开启了我国民法近代化的先河,翻开了中国民法发展的崭新篇章。《大清民律草案》第1章《法例》第1条规定的第一个统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关于民法法源及其适用原则。本文拟就此原则在中国近代民法史上的确立及传承发展过程作一探讨,管中窥豹,时见一斑,由此以总结此项原则发展沿革中的历史经验教训,以接引历史之烛光照当下之现实,从而为我国现今将制定的民法典提供历史的鉴镜。
  一、《大清民律草案》关于民法法源及其适用原则规定
  《大清民律草案》第1章《法例》第1条规定:“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条理”,从而确立了此项原则作为统领中国第一部民律草案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依该条规定,我们可明晰《大清民律草案》将习惯法与条理作为制定法之外的重要的法律渊源,作为制定法之外的可资援用的重要补充。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也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知道社会经济关系丛杂万端,法律规定纵详,亦难综括无遗,而审判机关又不可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审理民事案件,因此引入习惯法与条理作为制定法的重要补充非常必要。
  《大清民律草案》第1条虽规定了习惯法与条理作为制定法之外的重要法源,但是何谓习惯法,何谓条理,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律文中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解说。“习惯法”与“条理”都是过于笼统与抽象的概念,因此在我们进一步探讨此原则的发展前有必要先对其有所理解和定义。
  众所周知,丰富的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孕育了“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无论是封建法典的源头《法经》,还是成就中华法系的《唐律疏议》,及至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大清律例》,都是“以刑为主”,但中国古代毕竟还是有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其固然缺乏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独立的成文法,但这方面的习惯法还是相当丰富的。正如台湾戴炎辉先生所言:“各朝代的实定法偏重于刑事法,其关于民事法的部分甚少,大率委于民间习惯法。”(注:戴炎辉:《中国法制史·自序》,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
  同时由于在儒家思想的支配下,“无讼”一直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因此在封建统治者看来是“细故”、“细事”的“户婚田土”等事都由民间调处,而民间调处大多依据以“乡例”、“俗例”、“乡规”、“土例”等小传统表现出来的习惯法来调整。我国学者梁治平先生在对清代民事习惯研究后,认为习惯法乃是在乡民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套地方性规范;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习惯法并未形诸文字,但并不因此而缺乏效力和确定性,它被放在一套关系网络中实施,其效力来源于乡民对于此种“地方性知识”的熟悉和信赖,并且主要靠一套“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有关的舆论机制来维护。(注: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