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钱钧律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全面、细致解读

钱钧律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全面、细致解读


钱钧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未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用人单位委托,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本律师认为,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存在继续的用工事实,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就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分支机构未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那么该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待定,若用人单位追认,则合同有效,若用人单位不予追认,那该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律师解读】 :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程序要求:1、用工一个月内;2、用人单位书面通知;3、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终止;2、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支付实际工作时间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