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背信犯罪

论背信犯罪


任彦君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多种特殊的背信犯罪。背信犯罪是一种破坏诚实信任关系并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其基本结构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出于图利或加害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害。是否应设立普通背信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后,直到现在,仍存在争论。本文试图论证设立普通背信罪的必要性。
【关键词】背信罪;财产损害;违背信任
【全文】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财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的分离,财产类犯罪越来越多,背信犯罪是其中之一。背信罪又称为背任罪或违背任务罪,是指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以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或者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违背其任务,给委托人造成财产上损害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出卖自己所有的房屋,乙与买主通谋,将房屋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致使甲遭受财产损失,这就可能构成背信罪。〔①〕背信罪属于财产犯罪,是一种破坏诚实信任关系的犯罪。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刑法有关于背信罪的规定。我国1910年的《大清新刑律》由于受日本刑法的影响,明文规定了背信罪。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及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行的刑法都规定了背信罪,但我国1979年刑法由于受前苏联刑法的影响,未能规定背信罪,〔②〕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出现“背信”概念,但实际上规定了多种特殊的背信犯罪。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掏空上市公司罪、挪用资金罪、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这些犯罪都具备了背信罪的构成要件,只不过在犯罪主体、侵害对象或者行为方式等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是特殊类型的背信犯罪。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