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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保障

  三、法国公务员基本权利的保障
  如前面所述,在法国传统的公务员制度的特点是层级服从关系或者说是“权力原则”。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受民主思想和公民权利运动的影响,公务员制度的专制权力原则开始动摇,人们认为过份的权力原则不符合公务利益。“公务的执行不仅需要政府和行政长官有足够的指挥权力,也需要发挥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过分的权力原则束缚公务员的创造精神。”[15]法律开始在有限程度上承认公务员的公共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参加工会以及罢工的权利等,其集中体现是1983年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该法第二章对公务员的各种权利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和保障,涉及了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如第6条言论自由、第8条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等。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的权力原则受到一些限制,并未消失,有限制的权力原则是当代法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言论与信仰自由
  法国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没有言论自由,不能发表和政府相反的意见。为了保持公务员中立和理性的地位,公务员必须在各种不同观点之中保持中立态度,忠实地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政策,不掺杂自己的爱好,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位作为宣传某种观点的工具。公务员不仅需要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而且还必须对政府具有一定限度的忠诚。最高行政法院在一个判决中声称:“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国家可以要求公务员不能做任何行为使人怀疑他的中立态度和他对现行政制的忠诚。因为公务员对政府负有层级服从义务。”公务员不能做任何行为使人怀疑他对现行政制的忠诚,当然包括公务员的言论不能使人怀疑他对现行政制的忠诚在内。
  执行职务以外,公务员在原则上享有言论自由。但公务员的言论自由不能和一般公民完全相等,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以外也要保持一定限度的克制态度,不能用激烈的言词攻击政府和自己的主管上司。过份的言词出自公务员之口和一般的公民不一样,它足以破坏政府的威信。公务员在执行职务外的缺乏克制态度,可能引起纪律制裁。行政法院在1952 年的案例中判决,如果一名警察在公务时间以外在其所在警察局附近散发抨击警察行为的传单,那么他就违反了谨慎行事的义务。
  2、结社自由
  公务员享有组织工会的自由。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公务员早已组织工会,但在第二次大战以前,法国不承认公务员工会的合法地位。二战之后,1946年的宪法承认一切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1946年的公务员一般地位法首先规定公务员有组织工会的自由。这种自由现在规定在1983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8条中。 公务员可以自由地创设、加入自己所选择的工会,也可不加入任何工会。
  工会的职权限于保护会员的职业利益,不能参与政治活动。在保护职业利益方面,工会具有广泛的权限。工会具有法律人格,可以对损害公务员集体利益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理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工会作为公务员的代表和行政机关进行交涉,行政机关关于公务员待遇方面的决定往往征询工会的意见;具有最大代表性的工会在向行政机关预先提出通知以后,有权发动合法的罢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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