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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保障

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保障


The protection of the basic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under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王飞


【摘要】公务员基本权利的保障长期以来受到了忽视。综观各行政法治国家的历程,其公务员制度都经历了一个从权威到法治再到权利保障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公务员也是国家的公民,因此,应该完全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对其限制也应当遵循法治原则。由此,本文结合欧美国家的公务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进行论述,重点不在于制度构建,而是以求从比较法的角度能对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提供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公务员 基本权利 公务员法 宪法
【全文】
  现代的政府可以说是行政的政府。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再到现在的福利国家,由于私人福利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权力的扩张势不可当,因此,行政法治或依法行政便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而调整公务员与政府-或更具体的说和行政长官-之间的关系-行政内部法律关系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则成为了发达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引言
  (一)现代公务员制度—从权威到法治再到权利保障
  政府为执行其任务,必须选拔符合某种条件的公民,成为其为此所设置之文官制度的一分子。这些执行国家任务(其中绝大多数是行政任务)的文官我们习惯称之为公务员。公务员一般指在行政部门被任命担任文职的人员,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活动。[1]
  行政机关是一个具有层次结构的系统,下层结构服从上层结构。为了保证行政效率、统一与连续性,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强调等级服从与权威原则,公务员的权利则受到了很大限制。“下级公务员必须服从上级公务员,全部公务员服从政府的领导。法国行政法学称这种服从关系为权力原则(leprincipe dautorit)。 政府和行政机关长官对公务员不仅在工作活动方面具有命令和指挥权力,而且在职业生涯的管理方面也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力。”[2]二战之后,受公民权利运动的影响,公务员制度的专制权力原则开始动摇,兴起了一场公共服务领域的宪法权利运动。公务员制度也从权威走向了法治、走向了权利保障,对公务员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成为了各国宪法和相关公务员法律的重要内容。
  (二)公务员基本权利的享有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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