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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人——占有人关系

  2.所有权人的收益返还请求权
  对于所有权人是否可以根据不当得利来绕开“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请求占有人返还收益的问题,学说上一般是区分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和侵害型的不当得利,来分别探讨[19]。
  (1)给付型不当得利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给付关系的场合,如何适用所有权人的收益返还请求权就存有争议。比如占有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在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之后双方发现合同无效。此时,占有人已经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如果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还获得收益的,应当一并返还[20]。但如果是双方的买卖合同和转移所有权的物权行为都无效的场合,比如作为出卖人的所有权人是禁治产人,此时所有权没有转移,善意的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根据“所有人——占有人”关系,是无需返还的。如此一来,虽无法律上的原因但毕竟曾取得所有权的占有人,对于收益返还来说,其地位反而不如同样没有法律上原因而且从未取得过所有权的占有人。这样的情形已经构成法律上的评价矛盾[21]。为了克服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德国通说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87条以下的规定,就收益返还而言,不是封闭性的,法院可以适用给付不当得利的规定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在存在有给付关系的场合,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是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来返还收益的[22]。
  (2)侵害型不当得利
  原则上所有人——占有人关系是排斥侵害型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为德国民法典第987条以下相对于不当得利而言是特殊规定。但在善意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物的场合,所有权人还是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占有人返还所所得的价金[23]。此外,在善意占有人消费占有物的场合,所有权人也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占有人返还。因为德国民法典第987条只是包括物的用益和通常使用,没有涉及物的消费。因此就物的消费,也可以适用不当得利。总之,占有物被无权处分和擅自消费的场合,都可以适用不当得利[24]。
  3.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支出的费用,除了根据“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规则之外,能否根据其他的规则,比如合同约定和不当得利,来请求所有权人返还呢?
  (1)合同上的请求权
  如果费用是在占有人根据合同约定而取得的有权占有期间支出的,占有权随后消灭了,这个时候不能适用“所有人——占有人”关系[25]。因为费用的支出是在有权占有的场合。但如果合同对于支出费用的补偿问题没有约定,此时也是可以适用“所有人——占有人”关系。“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的规则,是起到补充合同约定的作用,只有当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在所有权人提起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同时,才可以类推适用“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规则。除此之外,都应当适用合同上的约定[26]。
  (2)不当得利请求权
  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原则上是排斥不当得利请求权,换言之,占有人对所有权人提出费用偿还的依据,不能是不当得利[27]。但在占有人支出费用的目的没有达到,同时对所有权人又不构成无因管理,而标的物的价值又得到增加的情况下,占有人可以根据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所有权人返还费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恶意占有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又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恶意占有人支出的费用,往往和所有权人的主观意愿是不符的,是一种强迫得利aufgedr?ngte Bereicherung的行为。根据公平原则的考虑,所以不赋予恶意占有人不当得利请求权[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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