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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人——占有人关系

论所有人——占有人关系


孙珉


【摘要】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附属请求权构成。附属请求权包括所有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人的收益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原则上是封闭性的规定,但在若干场合仍会发生竞合的现象。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但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体系定位与附属请求权的功能和具体规定上,有自己的特色,值得反思。
【关键词】所有人——占有人关系;附属请求权;竞合
【全文】
  所有人——占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所有人对占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附属请求权。所有权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其享有物权效力的体现,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是实现所有权人重新对所有物的支配。但当占有人对所有人为有权占有时,则该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德国民法所设置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主要是偏重善意占有人一方的,体现了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1]。我国《物权法》及其立法过程中的相关草案,都是将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分别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于《物权法》第34条,体系上属于第3章“物权的保护”。附属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其他请求权,规定于《物权法》第242条以下,体系上属于第19章“占有”。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和科学,值得从比较法的角度加以探讨。
  一、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的构成
  所有人对无权占有人可以提起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这是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中最主要的方面。此外,在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同时,往往会发生所有物被毁损灭失,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的费用支出和收取收益。基于这些情况而产生的请求权,被称为附属请求权或者从请求权Nebenansprüche[2]。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人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从其文句来看,似乎可以对一切占有人适用。但联系德国民法典第990条以下的规定,将占有人分为善意和非善意,而这样的分类,永远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而言。因此,原则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3]。这一点其实从德国民法典第986条“占有人的抗辩”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既然适用的对象是无权占有人,那么首先需要考察无权占有人的具体类型。此外还需要探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问题。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对象:无权占有人的具体类型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主要是在对善意占有人、非善意占有人和侵权占有人之间进行区分,以体现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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