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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从任性走向理性

警察权:从任性走向理性



——从“上海警方曝光交通违章行人照片”事件谈起

胡绍宝


【全文】
  对付犯罪,我们更多的应当是凭借人类的智慧而不是热情,理智而不是任性。 ——摘自张智辉《理性地对待犯罪》 一书的自序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全球资讯榜节目报道了一条新闻“上海警方举行交通违章行人照片曝光展”,并以此来教育和警示市民。对此,社会上可谓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拍手叫好,甚至鄙视那些照片上的人;同时,也有人认为这样的张贴行为是不妥当的,一定程度上是对那些交通违章行者人格的践踏。一时间,“曝光交通违章行人照片”一事在上海乃至全国闹的沸沸扬扬。然而,该事件从表面上看起来是社会管理和执法实践中的细节问题,但实际上它折射出当前我国的一些警察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或者说警察权行使观念层面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于是,本文中试图结合该具体事件,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警察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思考。观念任性的警察权其实,当今天我们讲到“上海警察曝光交通违章行人照片”事件的时候,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联想到在此事件之前发生的一些类似事件如“深圳警方在公交站牌公开张贴二十一名小偷头像事件”、“四川成都某派出所在当地一家超市入口处公告十名涉嫌曾在该店行窃的小偷照片事件”等等,虽然这些事件的具体表现有所区别,虽然促使这些现象得以发生的初衷也都是善意的,然而当我们用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法理去追问这样一些行为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事件的背后都折射出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似乎有些随意,我们警察权的行使似乎略显任性。如果究其原因,恐怕根本上还是我们的警察权行使观念层面存在一些根深蒂固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重权力、轻权利”观念的影响 “曝光交通违章行人照片”的行为显然是一种擅自扩张性运用公权力(在此表现为警察权)而忽视对私权利(在此主要是交通违章行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的保护,体现了警察的执法行为无形中深受“重权力、轻权利”的传统社会、法律观念的影响。根据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政府论》为理论基础的现代法治精神,在一个法治的市民社会,法律首要的任务和功能是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而非公民权利的行使,即对于政府行为,法无授权则禁止;而对于公民私行为,法无禁止即授权。显然如果以这样一种法治要求为准则和标尺来评价的话,上海警察的上述行为无疑是任性的,是要被民众和法治所质疑的。二、“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 “曝光交通违章行人照片”的行为,其目标很显然是在追求一种看似具体的实体正义即将交通违章行人以曝光的形式“绳之以法”,但是它忘记了警察权的任何动用都应该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非随意地启动和实施,所以其本质上是忽视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可见警察的执法观念深受 “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正如著名刑诉法学者、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所言“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何谓“看得见”?具体到警察的执法行为,就是要做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符合我们法治的要求,“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要求既要在实体上看得见,又要在程序上看得见,要在看得见的正义的基础上追求看得见的效率和秩序。三、“片面追求社会利益、忽视保障个体私权”观念的影响 “曝光交通违章行人照片”,如果从警察执法的角度分析或许也是一种非理性的无奈,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也是为了追求在短时间内更高效率地缓解交通秩序的紧张甚至糟糕现状才迫不得已地出此下策的,然而善意归善意,警察的这种行为却毫不思索地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交通违章行人作为一个人在法律未正式宣判其违法之前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同样需要保护。究其根本,这无疑也是受到我国传统国家环境下“片面追求社会利益而忽视保障公民个体私权(特别是基本人权的保护)”这样一种社会治理观念的影响。基于社会契约理论,警察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法律来源于公民权的行使,而公民权又来源于公民天然所享有的私权,所以警察权间接来源于公民私权,当然地要为保障公民私权而服务。 况且社会利益毕竟是抽象的、甚至是虚幻的,个体利益则是具体的、活生生的、可触摸的,而且社会利益本来就是由一个个的个体利益集结而成;如果忽视对个体利益的有效保护,所谓社会利益又何从谈起?此外,从理论上说,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警察权任意行使的被害者,所以只有充分关注每个个体的权利与利益,才能够真正地维护好社会的秩序。善意未必正义不管权力是以何等善意的面目出现,只要它突破了法律的边界,我们就应该警惕。 “曝光交通违章行人照片”这个办法可能确实是有某种效果,但并不能说明曝光照片就是合法的。从具体意义上来讲,大家认为这样效果挺好,但从抽象意义上来讲,每个人所拥有的人身权利是不受非法侵害的。建立在侵犯人权和人的尊严基础上的某种管制、管理措施,或许可奏一时之效,但无长久之功,不但违反法治理念,还很有可能使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随意扩大,对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不利。违章行人的行为可恶,并不等于吧我们可以对他们为所欲为。站在法治的视角上来看,一个人只应该就他的行为对法律(此处为广义,包括法规、规章、规则等秩序性规定)负责——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以法定的方式来负责。尽管行人的行为是违规的,在道德上是可谴责的,但是对他的处罚也只能由法定的主体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在一个讲究法治的国家里,我们不能直接以道德上的善恶评价来取代法律上的评价,更不能直接按照这个评价来进行直接强制性的处理;否则,就可能演变成以暴治暴、不讲法律,以目的决定手段,忽略程序,这些都是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正义需要理性我国目前正处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转型社会时期,相对于强调警察权的人治社会而言,转型一方面需要强大的警察权以保障社会有序、国民安全;另一方面则要防止强大的警察权侵犯公民、危害法治。由此可见,一定限度内的警察权是为保障公民权所必需的,而超出限度的警察权则有侵犯公民权之虞。那么,我们究竟需要怎么样的警察权呢?基于我国目前严峻的社会治安管理形势,基于上述警察有限的执法能力和素质,我们认为转型中国的警察权应当具备三大特点:强大(技术层面的要求)、规范(制度层面的要求)、理性(观念层面的要求)。先说强大:当代中国的警察权毋庸质疑地不可谓不强大,所以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说不需要刻意去努力追求强大了。再说规范:何谓规范,有序也;具体到警察权的行使,也就是要求我们的人民警察做到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通过以上对于“公开张贴交通违章行人照片”事件的述评,显而易见,我们的警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历史性地不怎么重视程序,当然也就无所谓什么规范。最后说理性:何谓理性,不任性也;同样,通过上面对于“曝光交通违章行人照片”事件的分析,警察权的行使在多数时候的表现是随意的,距离理性行使显然还有很大的距离。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们强大的警察权规范行使、理性行使?正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言,司法的良好运行依赖于观念、制度、技术三个层面。其中观念的培育必然根植于制度的构建和技术的保障。所以具体到转型中国当前的警察权问题,关键就是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法治的警察权行使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两个基本方面:一、比例原则:警察权行使的重要尺度比例原则是指警察所采取的手段应与维护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成比例对应关系。比例原则反映的是利益之间的平衡性,这种观念的形成追溯久远,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是其起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社会、保障人权、人性化管理等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比例原则突破原有狭小领域,往各个领域渗透发展。警务工作因警察握权直接面对公众而成为公权和私权最容易发生碰撞和冲突的领域,因此比例原则在警务活动中的贯彻和应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和理解:第一,适当性。要求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有助于目的的实现;第二,必要性。要求所要采取的手段在诸种可供选择的手段中是最温和和侵害最小的;第三,法益相称性。要求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不能与欲达成的目的能够带来的利益显失均衡,即不能得不偿失。当警察行为的实施引起多方利益的冲突时,应当依照保障人权的要求,考量和权衡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选择适当的措施和手段。二、程序正义原则:警察执法程序的独立价值程序是法律主体依法行使权力(权利)和承担职责(义务)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健全规范的法律程序,在公权行使始初和过程中就可以对其进行同步的有效控制。许多警察包括前面提到的公开招贴小偷照片的山西警察、曝光交通违章行人照片的上海警察等等,之所以重实体,轻程序,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迄今还没有完全认识到程序的法律价值,程序正义意识相当缺乏。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它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在现代法治社会,程序已成为控制和保障警察权合法、正确行使并防止其滥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程序正义原则能够迫使公安机关在追求执法效果的同时,必须遵守程序规则,违反程序规则的执法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关于警察行政执法的程序,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多年警务实践对警察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程序要求,目前警察权的行使至少应遵循以下这些基本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3、进行告知,4、听取辩解,5、回避,6、执法主体符合法定人数,7、遵循一定时限。法治的期待当我们面对一个棘手问题(诸如上海警方遇到的行人交通违章现象严重、深圳警方碰到的公交扒手猖獗、成都警方面对的超市频频遭窃等等)的时候,我们绝不能单单盲求于迅速解决,否则,就像“二十年赶英超美”那样,即使“全民大炼钢铁”又怎么样呢?急功近利只会导致卤莽与不理智,甚至从根本上导致对法治的破坏。所以作为共和国的法律人,我们期待着共和国的警察在面对任何转型中国的社会烦扰、压力的时候,能够多一份属于现代法治的冷静和思考,多一份警察权行使前的慎重和博弈,多一份对国民权利、对中国法治的关切。相信中国的警察权必须也必然会从任性走向理性,因为这是规制警察权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建设法治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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