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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毒立法三十年——以立法体系的演进与嬗变为视角

  (七)批准、签署了反毒国际公约和条约
  1985年6月,中国批准加入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9年9月,中国批准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92年以后,中国政府同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和多边禁毒合作协议。
  (八)地方性禁毒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据笔者统计,至2006年底已经有21个省级、15个市级的人大或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绝大多数是1990年代制定或修改的。具有省级毒品立法的地方有:安徽、重庆、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海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辽宁、内蒙古、宁夏、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浙江等省、市、自治区。具有市级毒品立法的城市主要有鞍山、包头、福州、广州、贵阳、海口、吉林、昆明、南京、汕头、深圳、沈阳、武汉、西安、厦门等。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禁毒立法
  我国云南、四川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也结合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制定了一些立法。例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1年5月27日)、《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2001年5月25日)等。
  三、中国毒品政策的调整与禁毒立法的完善(1999至今)
  (一)中国毒品政策的调整
  从1998年起,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开始公布年度禁毒报告(其中2001年内未公布),至2007年已公布9篇。 年度禁毒报告的不同表述是毒品政策调整的一面镜子。
  1999年,毒品政策第一次调整,由“三禁并举”,调整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确定“‘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见《1999年中国禁毒报告》)。以后四年,上述方针有了一些变化。特别是2004年,我国毒品政策出现重大调整。2004年4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全国禁毒工作汇报。胡锦涛提出,“禁毒工作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通力合作,综合治理。首先要抓教育,第二要抓戒毒,第三要抓打击,第四要抓管理,最后要抓法制,加强立法。”(见《2005年中国禁毒报告》),以前被放到首位的“打击”,在最高领导人讲话中被降到了第三位。《2005年中国禁毒报告》还提出,要坚持“三个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坚持打击毒品犯罪与减少毒品危害相结合、国内缉毒与国际合作相结合、解决当前紧迫问题与实现长远目标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坚决遏制毒品来源、毒品危害和新吸毒人员的滋生。禁毒工作方针随之调整为“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增加了“预防为本”、“综合治理”。
  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就是把禁毒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的战略任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等多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这本是我国长期以来都强调的原则,但是因为长期“严打”,国家主要的投入,社会的关注都集中在了“打击”方面。实践证明,仅仅靠打击不能很好的解决毒品问题。200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以前惯用的“禁绝毒品”的表述被限定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领域,而且使用了“基本”作为定语来限定。该规划大量使用了“明显减缓”“逐步健全”“显著提高”“逐步减轻”等弹性用语,反映了对以往禁毒工作思维方式的某种反思。
  “和谐”“以人为本”等社会发展理念的提出,要求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2004年《宪法》修订,在原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背景下,我国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刻的调整,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本身就是对长期“严打”的反思。毒品政策的调整无疑是这种大的思想解放、认识转变和社会政策的一个具体表现。2004年6月温家宝总理在湖北考察禁毒工作时发表重要谈话,提出要科学、人本的看待吸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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