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再正义暴虐的发生机理——公力救济的不济

不再正义暴虐的发生机理——公力救济的不济


倪洪涛


【全文】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专家的观点:国家出现是人类文明的开始。相当长的段时期内我对此论断很是不解——奴隶社会不是国家的起源吗?奴隶主将广大奴隶作为“会说话的工具”使唤,一部奴隶社会史就是一部压迫、剥削奴隶的血泪史,怎么会说人类文明始于奴隶社会呢?后来读了一些西方法律名著才明白,“国家是人类文明的开始”是按照这样的逻辑展开的:在前国家的“丛林时代”,人们(如果可以称之为人的话)之间遵循的是“战争法则”,纠纷的解决是以“暴力”的方式进行的,而暴力模式使群居的人们倍感不安全和无秩序。于是,智慧的先民们就设计了一种“防爆装置”,并赋予该装置和使用该装置的人以权力,这就是国家。国家产生伊始就显示出了突出的以暴力色彩,人们以租税换和平,以便使“国家”“以暴制暴”——为了消除或尽可能的减少暴力采用的方案却是暴力的,这就是国家的“原罪”和发生学悖论。这样,国家垄断了暴力。换言之,“国家是暴力的垄断者”,成为了最大的暴力机器!对散落民间的“小暴力”的“强制征收”,使人类开始走向了文明或者“文化”。至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开始以尽可能“和平”的方式进行。否则,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当然,上述对国家产生和存在的描述也就是自然法学的理论内核,不过,就真实的人类历史而言,情况也大抵如此。我国农村邻里发生纷争,尽管气急败坏、怒不可遏,当事人也是不会轻易动手的,致使妇女之间的“骂街”行为发展至今已经艺术化到了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了,何也?每个人心里都如明镜似的,一旦打伤了人会报官的,扯起“官”司来就“问题很严重、国家很生气”了。其间隐藏的朴素道理和自然法学的理论逻辑是相通的,即坊间的“小暴力”尽管可恶,但是“大暴力”更不好惹。因此,在不注重隐私权的法制语境了,“骂唱”就成为了排泄胸中恶气的最佳选择了。
  自然法学派的“国家观”是一假设,但是根据民主理论,该种假设是有其预设前提的,即国家垄断暴力的目的是民众取向的,不可为了纯粹的垄断而垄断,更不可以与民为敌的初衷垄断,国家这一最大暴力的是伴随着重大责任而产生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设置完善的公力救济机制,定纷止争,维系一个安全和有序的社会,使强者和弱者可以和平共处,相得益彰。不幸的是,“国家”至少有一半是“人”的因素,再臻于至善的官员也逃脱不了“幽暗”的人性背景。因此,以美好初衷组建国家的人们渐渐明白了一个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真理:世俗的社会无法建设出天使的乐园,有缺陷的人设计不出完美的国家和有关国家的完美制度来,有时国家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国家自身反倒是一个最大的问题。于是,顿悟的人们又不得不在组建了国家同时,开始探索控制国家的种种方案。因为人民控制不是自己的手的境遇比没有手的更加糟糕。最终,人们在近现代市场化的道路上选择了民主、法治、分权制衡和人权保障,而这四种规制国家及其权力的技术的成功运行就是宪政,宪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使国家“这一必要的恶”的恶端减少到最小程度,同时,非暴力化的维系特定社会的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