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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法学的发展前景

实证法学的发展前景


张树军


【全文】
  第三章 实证法学的发展前景
  法律服务于人的目的或者说直接服务于国家(地区)统治者的特定政治目的,这是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但是这种思想的产生同时也为实证法学与自然法学的结合流下了一定的空间,因为自然法的理想性同样也是人的目的之一,自然法的理想也不过是为了公民权利的维护,最大限度实现这个理想的目的而已。假如没有这种强烈的动机,人们也就不会去关心什么自然法了。
  自然法从内容上看似乎是一种形而上的抽象法,但是由于这种内容具有普遍性、不变性,它正是科学法学的重要性质之一。另外,自然法也是辩证法学扬弃的对象,它并不是实证法的对立面,就是说自然法和实证法并不是天然对立的东西——虽然西方进现代许多实证法学家都是从对自然法的批判中提出了自己的实证法学理论的。因为自然法的对立面是纯粹的主观伦理法,或者是形式化的礼仪道德法。这种主观法可以成为实在法的一部分而与所谓客观法对立,但它不是抽象法或者自然法。而实证法只研究某一共同体的法律制度,只承认实在的法律,关注具体法律,没有普遍性,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学和科学的客观法,也不是真正意义的主观法,所以它就不是辩证法扬弃的对象。
  另外,从历史角度看,无论中西方的实证法法律思想史都说明,实证法思想早在古代就已经存在,尤其是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就有着十分丰富的实证法思想内容,而且在这里自然法与实证法思想并不是直接对立的,是相互结合的、具有很大的一致性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自然法和实证法总体上并不是互补关系,而只分别是法律关系整体的不同方面,它们其中的哪一个都不能全面表达出科学的法律思想全体,同样也不能代表法律思想史的全貌。
  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实证法思想产生两前年以来,从没有真正完全的中断过,尤其是在近、现代西方世界得到普遍而迅速的发展,当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主要法律思想流派之一。但是历史证明,作为科学的法学理论之一的实证法思想流派却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那么,我们目下应当如何把握实证法的地位和作用?它的今后发展趋势如何?这是我们今天的法律学人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加以明确的问题。在这里,作者对此问题做简要的初步探讨,这样对我们法律学人正确对待实证法学理论遗产以及今后厘清世界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或许都会有一些切实的帮助。
  一、实证法和自然法的区别
  关于实证法和自然法的区别,前人已有很多论述,这里且不一一赘述。于此只希望能够概述一下二者最主要的区别也就可以满足我们的理论发展之所需了。
  1、自然法的理想性与实证法的现实性
  自然法提出的主要的那些不朽理念具有超时空的性质,但是在某些具体现实条件情况下它们却往往显得很不现实。因为自然法理想的实现在思想传统保守、政治专制、缺乏法制、经济落后、信息不公开等等具体情况下往往难以具备实现的现实条件。可是它们昭示的真理性在于其体现了未来和现在乃至过去的一体性,这属于潜在的真实,而且同时也是一种人生的最高审美境界。与此不同,实证法如果仅仅局限于现在的(当下的)社会公正,满足于相对具体的所谓科学真理(也许是普遍的谬误),那么对过去和未来以及更大的地域(超越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说所达到的局部公正也许是很不公正的,因为现实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存在过离开历史和未来的以及全社会的那种纯粹的、独立的、绝对的法律公正呢?
  2、自然法的效益性与实证法的实用性
  如上所述,自然法理论观点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看起来也许有些不切实际,但是从广大的地域和长远的时间来看,其代表的公正是不朽的,其维护的社会效益是持久的。实证法也许在特定情况下很有效,很实用,但实证法律不代表普遍的社会公正,在一定情况下实践需要的社会成本更高,往往也难以普遍实现。所以,自然法具有普遍的社会效益,实证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这是二者存在的必然差别。
  3、自然法的理论性与实证法的技术性
  同样的道理,自然法思想首先表达的是一种理论上的真理,它关注永恒的社会正义,虽然它缺乏实用性,但却是具体法律的精神、原则和理论指导,而且它并不排斥具体法制技术对自然法理想实践的推动作用。实证法虽然很实用,它关注具体法律运做技术,关注权力的有效性,是具体的法制科学,却排斥自然法的价值观和人文精神,理论局限较大。所以,自然法的理论性和实证法的技术性具有互补性,同时也是二者的重要差异。
  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区别是一致的,是整体性的差别,也是实质性的差别,但是它们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东西,而是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二、实证法和自然法的联系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多有自然法和实证法思想的区别之论,鲜见关于它们之间内在联系之考察;而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并没有二者的独立地位,因为即使在今天的学术界也不承认古代中国曾经有过自然法思想的存在。所以,对于这部分论述是尤其需要读者多加注意和思考的内容。作者认为,只有明确了自然法和实证法思想理论之间的这种密切的、实际的联系,才能为我们以后继续探寻实证法学理论的发展道路指出一个更加清晰的方向。
  1、二者在根本发展方向上的一致性
  从理论上说,自然法和实证法这两种法学思想理论的最终目标都应当是为了实现一个社会的最大法律公正而存在的,都是应当朝向法治之路而不断发展的思想理论。无论它们是出于维护国家权力而提出,还是出于维护基本人权而存在,二者都需要科学合理地处理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平衡问题,否则建立在这些理论基础之上的任何一个政治实体即使有再多的法律制度也都没有宪政可言,它们就可能会走向法治的反面,即不法状态。所以我们说,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实证法思想理论的存在和发展都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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