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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实证法思想的演化

  (一)法家的法律观
  一般来说,法律观即关于法的概念、性质、作用及实施运用等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看法。法家曾经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观和一整套实行“变法”、推行“法制”的理论和方法,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提供了直接的思想指导和理论根据。即使在今日看来,世界上许多的政治实体的法制建设仍然可以从法家思想中吸取丰富的营养或者借鉴内容,而且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发现法家的许多法制思想是具有普世意义和超越性价值的。      
  1、法律的概念
  关于法律的概念,法家思想家们都有自己的看法,总的趋势是法律的定义逐渐具体化,可操作化,有很强的针对性。法家对法(律)作了定义式的解释,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个观点:
  (1)法(律)是民众的行动规则。慎到指出,“法”是“齐天下之动”, 【12】即规范和统一天下所有人行动的一种制度。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仪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 【13】我们认为,这些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的思想都是力图要向统治者说明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就是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应当是所有民众和一个国家的统治者的客观行动准则。他们十分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反对主观随意立法。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实际上是实在法律或者统治者颁布的律令,另外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是民众的行动准则,即“民之命”( 如商鞅说法令是“民之命”),也还是约束统治者的“天下之礼仪”(类似后世的世界大宪章、国际法),这个核心思想才是法家思想的真正主流和最根本的思想。但是,法令是“民之命”这个片面的法律思想却为后世法家所继承和发扬,在那里君王和“大人”往往是可以享有特权的群体,法律逐渐演变为纯粹的统治者的命令。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在早期法家那里,法律是客观法,是普遍法,是天下人的行为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为了实现大一统的国家,实现天下一家的目标,出于维护这种君主集权国家统治的需要,韩非子进一步明确指出,法律就是国家统治百姓的工具,是由政府颁布,官员执行和监督,人民必须遵守的绝对命令,法律从此成为民众的枷锁,谁反抗了法律统治,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无情制裁。韩非子曾经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14】我们认为,这种法律观点是实证法思想的最典型的代表,它告诉人们法律就是主权者的意志体现,就是维护大一统国家的国家权力的政治工具,就是统治和压迫百姓的暴力武器。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彻底反法治精神的法律思想,即使其中有形式上的合理的法制因素,却根本不能称之为法治,它表达的只能是一种推行暴力统治的不法的法律制度而已,后人需要批判它而不是直接继承它。如果要问,国家制定的法律为什么对民众具有这种无上的权威?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法律仅仅包括统治者颁布的成文法律吗?似乎中国历史上的法家人物还不考虑到这些问题。实际上中后期法家的这些思想暗含的理论前提就是:假设了君王的统治是绝对合理合法的。因为国家就是建立在这种暴力统治基础之上的,天下国家都是君主及其统治集团的私有物,所以君王管理天下国家的绝对权威就是符合他们所认为的“天道”的,这里只是需要统治者通过法律来体现其统治也是应该合人心的而已。显然,这是把家天下的国家暴力统治完全合法化,然后才谈法律的合理性的逻辑思维方法。他们关注法律的效果的最终目的也就是为了让君王巩固国家政权和富国强兵,以便实现天下一统的宏伟霸业,因此在这里没有和谐意识,也严重缺乏和平的精神,法律的统治完全显示出的是一种暴力不法的恶劣气息。他们认为,君王只要把握好法律这种武器,就可以让臣民为自己卖命,而且会服从法律的统治和压迫,因为违反法律面对的就是犯罪和死亡,所以民众是不会不害怕这种法律之威的。从正面说,我们不能否认法律的强制性这个基本属性,但是法律的本质功能不是为了限制人民自由,更不是只对人民适用而不对统治者适用的私有化的政治统治工具。法律既是限制公共权力,也是保障人权的科学制度和人道精神的表达者,法律是公共的大道,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早期法家人物有这种思想萌芽)。但是,中后期的法家所提倡的的法律思想似乎不是这样,尤其是在韩非子的学说中,直接宣扬说,君王是至高无上的,其权力远远高于法律的权威。所以,这种法家的法律思想实在是很反动的,更是不法的。而且我们还可以清晰地发现,法家的这种思想却和西方的一些实证法思想和实践有着惊人的相似,比如马基雅佛利的政治法律思想以及德国纳粹的法律思想和政治实践也是如此的张扬法律暴力统治的威力的,最终带来的是一个国家的衰败和少数政治集团统治的灭亡。
  (3)法(律)是关于赏罚的规定。法家常将法称为“赏罚之法。”这种利用赏罚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体现了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只是这里还有几个重要问题就是:谁是这种赏罚权的制定者?谁有权进行赏罚?对什么人进行赏罚?在法家人物的思想理论中的答案是很明确的,即君王对臣民拥有绝对的权威,赏罚权力只能来自君王。显然这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暴力之上的霸道政治统治关系,这种暴力统治合法律是天经地义的。可是,它毕竟是无法消除君王和臣民二者之间的根本对立和冲突的。正因为建立在纯粹暴力基础之上的国家本身就是不法的,所以它总是要被摧毁的,这也就是后来的中国古代王朝总要遭遇改朝换代的命运的重要原因之一。实际上法家提出的这些关于用赏罚推行法律的方法这种实践性思想在任何社会制度下是都可以适用的,无论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的社会制度都需要它,但是出发点和目标却可以完全不同,带来的最终社会效果也可以完全不同。因为在这里法家提倡的关于奖罚的各种具体法律规定目的是为了实现君王的一通天下,以使他的臣民更加顺从,使他的国家更加强大而成就霸业。这个时候提出的所谓的法律要符合人性、顺应民意的思想也只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存在。在法家人物的眼中,国家只能是属于君王的私产,而不是可以与臣民(民众、人民)共有的公物,法律只是君王进行有效统治国家的最佳工具罢了。所以,这些法律思想实际上还是实行人治政治的法律思想而已。也就是说,这种实证法思想在本质上、真实的情况还是属于人治的范畴,而不是属于法治的范畴。由此我们再次看到,如果一个国家只有法律制度的统治,无论它多么健全、发达,也都不足以称之为法治,它可以是合法的人治,也可以是不法的人治;可以是合法的法律治,也可以是反法治的法律治。对此,我们法律人应该首先认真加以辨析。
  2、法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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