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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起诉裁量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论不起诉裁量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On the Public Interest Test of Non-prosecution


王东


【关键词】不起诉;不起诉裁量权;公共利益
【全文】
  现代社会犯罪数量的不断激增、手段的日益“科技化”给刑事司法,特别是刑事审判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为缓轻审判压力,实现审前程序分流,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已成为世界的趋势。然而,不起诉裁量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有腐败、滥用,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作出起诉决定还是不起诉的决定,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乃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世界人权保障运动影响下如何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因此,如何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主要试图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审视如何实现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的规制。
  一、不起诉裁量权与公共利益考量
  “如果具备犯罪嫌疑与诉讼条件则一定起诉,这是起诉法定主义。与此相对,虽然具备犯罪嫌疑和诉讼条件,但在不必要起诉时,由检察官裁量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起诉裁量主义。”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特定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知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不起诉裁量权既可以表现为提起公诉,也可以表现为不起诉。在两大法系国家,由于历史传统、诉讼理念等方面的差异,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调整作用也有所不同。但是,各国在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范围时,大都将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基本准则。如1994年《英国皇家检察官起诉规则》第4条规定检察官审查起诉时必须进行证据审查和公共利益审查。只有当两项审查均已通过时,皇家检察官才能提起或者继续进行该案件的诉讼。所谓“公共利益检验”,就是要求检察官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审视是否有必要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公众有无兴趣要求对该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他们是否有要求提起公诉的愿望,也属于广义上的“公共利益检验”的内容。
  (一)公共利益的涵义
  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s)又称共同福利、共同利益或者公益,它本身是一个含义宽泛而抽象的概念。英国法学家冯&;#8226;哈耶克曾言:“共同利益或公益(thecommonwelfareorthepublicgood)这两个属于直到今天仍是最难给出明确定义的概念。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也曾指出,对共同福利概念进行详尽分析会遇到很多困难,因此对此一概念的阐释必定会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因素和成分。然而,我们还是有可能为确定这一基本概念的内容和范围指出一些一般性原则。共同福利或公共福利不能被等同于个人欲望和个人要求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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