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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的性质——中国语境下的论述

浅谈经济法的性质——中国语境下的论述


黄凤龙


【全文】
  一、公、私法的划分
  (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西方语境
  公、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而关于其划分的标准也是学说林立。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 ,私法和公法二元法律结构的形成,乃源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且该二元法律结构的价值取向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权力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反观中国的现实,无疑,公私法对立的二元法律结构的价值取向在当前的中国尤有意义。而随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融合和互动,以及由此带来的公私法领域之间的相互渗透,经济法、社会法应运而生。这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然而,笔者以为,这只是对西方语境的论述,而并非意味着也适用于中国的语境。
  此外,笔者以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从“分离”到“融合”,跟国家的职能转变有很大的关系。资产阶级社会建立之初,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在政治领域的分离,因为当时的国家职能主要集中于政治职能;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职能由单独的政治职能转向了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职能得到了加强和扩张。为此,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国家职能的行使便进入了市民社会,从而给人造成了“融合”的假象,其事实是国家职能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得到了加强;此时,国家职能、公权力的行使在原先的政治领域中仍恪守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因此,笔者以为,泛泛地谈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融合是不科学的,这里所谓的“融合”仅限于国家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职能的加强而非对原先已经分野的政治领域来说的。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社会主义国家
  借鉴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划分理论,笔者以为,在国家出现前的氏族社会,没有国家也没有所谓的市民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只有“政治国家”而没有市民社会;而到了资产阶级社会,“近代资产阶级作为一场市民革命,是一场把市民社会从皇权中解放出来的革命,并由此构建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整个社会关系被划分为私域和公域……” ,可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开始于资本主义社会之中。
  然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并不存在。首先,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中,“个人劳动直接等同于社会劳动,不存在商品、货币,甚至不存在国家”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基础并不存在。换言之,“社会主义制度在建立之前及之初,人们认为这种制度就是公有制加计划经济,这两项因素抽空了市民社会的两个基础——个人所有权和契约制度。个人所有权为公有制所否认或限制;契约制度为计划经济所否认或限制。” 此外,列宁主张公法一元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的范围 ——他的主张,被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广泛论证,成为了否认社会存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野也即公、私法划分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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