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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情况分析

财产刑、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情况分析


虞应斗


【全文】
  一、判决及执行情况
  2003年-2007年荣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处的罚金案件420件,其中并处罚金案件345件,占同类案件的82.1﹪;单处罚金案件75件,占同类案件的17.9﹪;附带民事诉讼48件,其中一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的44件,占同类案件的91.1﹪,附带民事诉讼单独判决的4件,占同类案件的8.9﹪。上述案件并处罚金案执结296件,执结率为56.8﹪;单处罚金案执结73件,执结率为97.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执结41件,执结率为86.4﹪。单处罚金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执行情况较好,并处罚金的执行情况较差。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被告人的经济条件直接制约财产型案件的执行。荣县地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收入低,多数罪犯的经济条件较差,基本上是穷人犯罪,无法交纳法院判处的罚金和履行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有的罪犯即使主观上愿意交纳,但客观上力不从心,无能为力。
  (2)青少年犯罪占判处财产型犯罪的一定比例。2003年-2007年财产型犯罪242件,青少年犯罪占90﹪以上,这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大部分必须并处或单处罚金,但由于未成年人无收入,增大了罚金收取的难度。法院对一些危害性不大,被告认罪态度较好的、有挽救余地的青少年罪犯,考虑了适用缓刑和单处罚金的判决处理方式。另外一部分青少年罪犯因监护人外出,法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为不超审限,采取了并处罚金的方式来判处被告人,由于监护人没有为其交纳罚金的义务,故造成青少年犯罪后并处罚金难以执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也如此。
  (3)并处罚金、与单处罚金的判决,社会效果、考量目的不同。单处罚金往往是对罪犯认罪较好、社会危害不大而适用的;判决附带民事赔偿、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的罪犯,往往是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较大的罪犯。在具体的刑事审判中,罚金的交纳作为财产型犯罪中罪犯认罪态度的一个考虑因素,所以被告人通常愿意积极交纳,单处罚金往往是被告人交纳罚金后才考虑适用的刑罚。
  (4)在审结案件后法院很少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往往针对民事生效判决的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诉讼,特别是罚金和没收财产基本没有执行过。有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未申请执行。原因是罚金和没收财产的主体是国家,没有一个具体的机关来管理;被告人被判刑后在监狱服刑,而犯罪应承担的义务系犯罪分子的个人债务,又不能执行其他家庭成员,导致附带民事诉讼执行不能,往往终结执行。
  三、策略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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