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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性质的重新定位

  公司作为一种法律的拟制的产物,其产生是为应对不断增加的商业风险的客观形势的需要,公司的作为一种社团性的组织体,其成立的首要目的就是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怎样获得最大利益,对公司性质的研究,离不开对公司营利性的研究,营利性是公司的一大显著特征。
  (二)公司的人格性
  从以上对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确定,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也就公司说是一个法律主体,具有人格性特征。这是大家普遍接受的观点。
  但是,为什么说公司具有人格性的特征呢?笔者认为原因如下:
  首先,构成人格的标志是个体意志的存在与否。
  一个自然人是否有其人格,关键的原因在于他或她有自己的意志,而这个意志区别于其他人的意志。每一个自然人都有一个自己的意志,因此他有一个自然人人格。一个自然人有时可以以他人的身份为一定行为如代理,此时,在法律上,他不是以自己的意志行为,而是以他人的意志行为。所以一个人在不同情况下以不同的人格行为,但是其自然人人格只有一个,而且在同一时间不可能以两个以上的人格行为。以此类推,任何社会实体是否具有民事主题资格,关键看其有没有自己的意志。一个社会实体只有具有自己的意志,才有民事主体资格,才能以该人格从事民事行为。
  其次,意志的独立性是区分人格独立性的重要标志。
  只有意志独立才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如自然人、法人。意志不完全独立,则人格亦不完全独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14]。这些民事主体的意志并不完全独立于其出资者,所以其人格不完全独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依其意志从事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由其承担,包括权利归其享有,义务归其履行,责任归其承担。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则由其负责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由该民事主体和出资者负连带责任。
  最后,公司的社团性决定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公司是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社团性,是人的结合体,由其成员即股东组成。这样,公司作为一社团,就产生了公司意志。该意志是股东的共同意志,由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股本份额加权表决而产生。意志不同于股东单个人的意志,因而公司具有人格。另一方面,公司作为股东的共同意志,对立于股东个人意志。公司意志由股东在股东会按其股本比例加权表决而产生,产生之后,由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不能干涉和变更。由于公司意志完全独立于股东意志,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公司对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在公司法上表述为“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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