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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背景下的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型

  三、宪政范式视野下的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财政联邦主义
  财政分权在西方财政理论中又称财政联邦主义(Fiscal Federalism),是指由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支出责任范围和税收管理权,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和收入的规模及结构。其核心是,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在世界范围内,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财政分权理论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应该说,财政分权理论的最先提出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迄今为止半个世纪的时间已经过去,财政分权理论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仅仅注重财政分权原因的研究到注重财政分权后果的研究和财政分权最优程度的研究。在此,我们仅仅关注于财政分权合理性与必要性理论的比较研究,也就是传统财政分权理论的比较研究。关于是否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问题,学界有不同见解。多数学者认为应在中央集权的基础上,适度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但也有部分学者担心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不仅弱化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还有可能造成地方“经济割据”,如果地方政权的立法具有随意性,将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关于集权与分权的问题,著名法学家凯尔森指出,集权与分权的程度,以法律秩序里中央规范与地方规范的多少与轻重的相对比例而定。全部的集权与全部的分权只是理想的两极,因为法律社会里有一个集权的最低限度与一个分权的最高限度,国家才不致于有瓦解的危险。 [11]关于税权分配的模式,张守文教授认为,“无论是强调集权的国家,还是强调分权的国家,其集权与分权都是相对的。集权模式也只能说是偏重于集权的模式,分权模式也只能说是偏重于分权的模式。” [12]综观我国国情,笔者以为我国应在强调中央集权的基础上,适度下放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即要以集为主,集中有分,准确确立集与分的平衡点。
  (二)税收与私人财产权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现代国家,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就是税收关系,税收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不得不加以宪法约束。私人财产权不受侵犯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最终的财产权则受税收的制约,因此在探讨所得税与纳税人所有权的关系时,对于所得税征收的各项因素的关注是十分必要的。相比较而言私法制度相对比较稳定,而我国所得税中的有关因素则常常发生变动,比如税率的高低、纳税人的确定、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等常常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动,而这种变动必然会影响到纳税人的财产权。因此税法的变动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和私人财产权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税法的调整必须兼顾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财产权保护两个方面,协调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如果一味强调国家税收收入增加,不仅会损害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会降低纳税人创造财富积极性从而影响一国未来税收收入,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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