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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背景下的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型

宪政背景下的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型


马存利


【摘要】在我国建设宪政国家的过程中,许多学者赞同税收入宪。在构建和谐社会与宪政国家背景下,来完成对税法法学的研究的“范式”转型,改变税法学的部门法研究范式,转向宪政研究范式。要从宪政法治的理论角度来分析国家税权配置和制约;纳税人权利和征税权关系,实现纳税人在宪法上的权利义务相统一和公民财产权与纳税权利保护的宪政逻辑统一;宪政下的税收平等和违宪审查对于税收法学而言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关键词】税法学;范式;宪政;纳税人;权利
【全文】
  美国著名文学家和政治家弗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有一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这句名言在西方是家喻户晓的,而在我国很多人还是第一次听说。同样在我们阅读美国税法学文献时,令我们耳目一新的是美国财税法学的许多问题都要以宪法为背景或出发点。反观国内,我们似乎只是在部门法学研究的层面上来谈论税法学中的一些问题,常常令人觉得意犹未尽。实际上就科学研究的态度而言也无法说服自己,更不要谈说服他人了。笔者有个感觉:缺乏宪政背景来谈税法,似乎不能在学术上使得税法学研究走向周延和科学。税收入宪是目前税收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但是对于税收入宪的一些理论上的探讨的准备工作却似乎尚未完成,更勿论具体制度方面的设计了。税法的宪政基础是税收法学不可忽略的重要研究内容[1] 。本文限于篇幅有限,无法详加对税收入宪的诸多问题展开论述,只想站在法学理论的高度来反思一下我国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换,就税法学的“宪政范式”给税法学研究带来的意义,以及就宪政背景下的若干个重大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定的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旨在抛砖引玉,求教于学界前辈和同仁。
  一、 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换
  (一) 范式释义
  “范式”(paradigm)一词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最早提出来的,范式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认为科学界是由一个流行的范式所控制的,那个范式代表科学界的世界观,它指导和决定问题、数据和理论的选择--直至另一个范式将其取代。库恩的科学哲学是在反对归纳主义和证伪主义的过程中产生的,他试图将“范式”与科学共同体结合起来,把科学史、科学社会学、科学心理学结合起来,把科学的内史和外史结合起来,对科学发展规律做综合考察,这无疑是有意义的探索。库恩的范式理论是现代科学中整体性观点和整体性方法在哲学上的反映。本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边缘学科、横断学科和综合性学科的出现和发展,使学科之间的冲突与交融日渐增多,越来越呈现出一体佛和整体化趋势,“范式”概念的提出体现了这种趋势。正因为如此,库恩的“范式”的概念和理论不仅在自然科学家中间引起热烈的讨论和认同,而且也受到社会科学家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纳。概括库恩的论述,可以看出:“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着某一时期的科学家集团所共有,持同一范式的科学家因其有着共同的信念、价值标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技术而组成了一个“科学共同体”。具体而言,库恩的“范式”的要议大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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