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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重构

和谐社会语境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重构


彭啸


【全文】
  “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两支重要的生力军,是构筑法律信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两个关系密切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注意尊重和遵守新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主动地依法公开必要的信息,以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与媒体报道工作的良性互动。”
  “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新闻媒体正当采访权的合理界限。”
  ——2006年9月12日肖扬同志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引言
  这是一个媒体越来越深入生活各个领域的时代,又是一个司法 介入社会生活越来越广泛的时代。媒体通过舆论来评判是非,扬善贬恶,追求社会道德上的公正与正义;司法则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二者在“公正与正义”的根本目标上殊途同归。有人将媒体所代表的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并称为“我们文明中最为重要的两种权利” ,或许就与此有关。但是,媒体“猎奇”的本性,以及对不公正的天然的厌恶之心,使媒体对裁判纠纷、惩恶扬善的司法审判永远充满着好奇。这好奇使媒体在报道司法审判时,往往“过分介入”,“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 。如 “张金柱案”、“刘涌案”以及最近的“许霆案”,由于媒体“大肆炒作”引发舆论升级,将法院推向了舆论抨击的风口浪尖,最终的判决结果也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媒体的影响。于是,开始有人批评媒体过度介入司法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媒体审判”一词风行一时 。随之而来的便是对媒体介入司法的控制又严格了起来,不少地方法院出台了规范(限制)媒体报道司法审判的文件,甚至还出现了地方法院“封杀”记者的情况。媒体与司法关系紧张至此,实在有违现今构建和谐社会的氛围。本文中,笔者将从“媒体审判”概念的源起为出发点,分别考察并对比西方国家应对媒体与司法紧张关系的历史与经验,然后以此为理论基础,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重新审视我国的“媒体审判”,最后提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从世界保障人权潮流的解决方案,以期实现和谐社会语境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重构。
  一、“媒体审判”溯源及西方国家应对媒体与司法紧张关系的历史与经验
  1、“媒体审判”溯源
  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源起于美国和英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报道、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 ,在我国也称为“媒介审判”或“新闻审判”。西方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做“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paper) 。媒体审判的问题率先在英美两国被提出,与他们国家的法治传统及媒体技术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关系:
  一是英美两国法治传统历史悠久,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又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技术和先进的司法理念;同时,两国也是当今世界上传媒事业最为发达的国家,非常重视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在稳定的宪政基础上均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二是英美两国在审判中实行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的成员由普通公民担任,他们基于法庭上呈现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判断(事实审),而法官主要负责控制诉讼程序,并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法律审)。因此,公平审判的关键不在法官,而在于确保陪审团的成员不受庭审之外的信息影响,即他们不能从新闻报道或其他信息来源中得出关于案件的结论,因为这些带有倾向性的信息很可能影响他们的理性判断。三是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其接近司法的能力提高了。媒体与司法关系紧张的案例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明显增多,这与媒体技术的进步有着重要的关系。电视的普及和卫星、光缆传播的广泛应用,使媒体得以频繁而深入地接近司法,并及时将信息传播给广大的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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