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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变革法

  为了促进《促进法》的实施,《促进法》还对“SEC”颁布实施细则的时间作限制规定。为此,1997年间,“SEC”就修订了大量的实施规则。这些被修订的规则主要包括:10f-3,2a-7,17f-5,24f-2,12b-1,18f-3。同时,“SEC”还修订并颁布了一些有关投资顾问公司的规则。新颁布的规则有203A-1、203A-2、203A-3,新修订的规则有《表格ADV》。这些规则使《促进法》赋予的自由与监管进一步落到实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促进法》对于美国证券法律的修改主要在于使证券市场的监管走出联邦制,废止州证券监管机构所做的重复工作。毫无疑问,这必将促进美国证券市场的效率与竞争力。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对证券市场同时进行管辖,增加市场参与者的负担与经济成本姑且不说,至少会增加纳税人的税务负担。这种模式必然使市场经济中的政府机构日趋庞大,背离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历史潮流。从证券市场的角度看美国,笔者发现他们在逐步脱离联邦体制,而走单一制的道路。
  当然,美国人始终记得,金融市场结构性变化不可避免要给市场带来规范制度的变化,但一味地放松管制(deregulation)是不恰当的,因为伴随着金融活动的国际化,规范的问题不是变得简单化,而是变得更加复杂化。自由与规范应相依为命。每一次新自由的产生都是对旧有规范与监管进行突破的结果;但每一次新自由的获得又都在新的规范与监管的环境中诞生。因此,单有准入的管制放松(access deregulation)是不可能促进市场的效率的,除非与规范框架同时并举,促进并保护投资者的信心。所以该法在取消州法对某些证券、交易、市场参与者管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SEC”的职权,体现了自由与监管并举的精神。
  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随着证券市场的试验而历经变化。到1998年为止,可以说我们的监管体制改革已经告一段落。新颁布的《证券法》确认了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真是令人痛快。据说,《证券法》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权力分割问题。
  尽管我们的证券市场发展史不算太长,但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大致与美国60余年的故事相似。从地方向中央合拢,从多家向一家合并。笔者衷心希望中国证监会能够按照《证券法》所赋予的职责,在借鉴美国“SEC”经验的同时,不负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重托,全面监管中国的证券市场,让她走向成熟、走向完美;让我们为她而骄傲,而自豪;让中国因她而繁荣昌盛;让中国人的自由因她而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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