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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变革法

《1996年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变革法


于绪刚


【全文】
  “法从产生的第一天起,便与时代脱节”,因为“生活中的法”一直在不断地变化;因此,我们不能责怪立法者超前意识的匮乏,而应归因于人的进步,也正因如此,人所组成的社会才变得灿烂。
  中国《证券法》经过千呼万唤,终于走上证券舞台。其内容也许不尽人意,但至少我们可以说,正迈向21世纪的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拓者们有了“辙”。小平同志说得好,摸着石头过河。的确,“法”这个东西,没细的,粗的也可以;有,比没有强。如果说我们搞了十几年资本市场建设,20世纪都快结束了,还没有《证券法》,我大国业内人士在外国朋友面前定会有些尴尬。“B”股市场萎靡不振,曾趋之若鹜的友邦初是惊诧,后才知是因为没“法”说。有了,不行,可以改;而没有,就没“法”办。“山姆大叔”每10年间就会对自己的证券法拼命“挖挖补补”。如果说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透着浓郁田园气息的“村姑”的话,那么那目前经过千“拔眉”万“点痔”的《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则是玲珑剔透的“摩登女郎”。
  90年代证券市场的主旋律是“放松监管”(Deregulation)。这种自由化是出现在国际化的背景之下,因此人们又将其称为证券市场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概言之,就是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纷纷取消外汇管制,从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一批“游资”(Hot-Money),并开始了全球性的流动。适当放松,合理规范,“游资”就能给东道国带来商计。
  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看,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有繁荣。86年,英国出现了“金融大爆炸”(Big Bang),取消了对外国筹资者与投资者的种种限制,从而使伦敦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远胜于纽约。1990年,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达613家,而在纽约上市的外国公司却只有96家。因此,90年代初期,迫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为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潮流,“山姆大叔”又玩命地颁布大量的法律,对自己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证券法律进行修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颁布的几箩筐条例(Regulations)、规则(Rules)与表格(Forms)姑且不说,议会颁布的法律就有几麻袋。这其中主要有《证券实施救济法与廉价股票改革法》、《信托契约改革法》、《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股东通讯改革法》、《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慈善事业保护法》,《小企业执行公正监管法》、《电讯法》。目前议员们还在就不同的议案热火朝天地讨论如何废除《格拉斯-斯迪格尔法》与《公益事业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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