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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信托(二)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义同样是它所追求的价值。在信托中,内部关系一般涉及到三方的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外部关系中主要涉及到各方债权人。那么,正义首先体现在各个主体利益的合理分配。利益分配上要比较均衡,不能过分地倾向某一当事人。比如信托的设立不能损害委托人债权人的利益、委托人的意志的贯穿不能完全不顾受托人的意志等。其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分配不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今天,个体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个体的活动往往对社会造成一些影响。因此我们进行活动的时候必须随时随地的要考虑社会利益,从社会本位的角度考虑问题,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保持一致。[ix]信托同样也应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出发,注意保持内部利益和外部利益的一致和平衡,不要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2.2.2秩序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过程中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x]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因此,秩序总是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社会秩序在人类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第一、人们在安排自己的生活的过程中具有连续性的倾向,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具有要遵守规则的倾向,社会生活的有序性保证了人类生活的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第二、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也需要一定的秩序以保障社会运行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第三、统治阶级为维护其阶级统治,也需要一定的秩序,以确保阶级统治的安全。
  信托虽然以追求经济自由为自己的首要宗旨,但是很明显,他不能以破坏社会的基本秩序为代价。
  2.3小结
  从信托的历史以及其相关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信托的首要追求目的就是经济自由。正是这样的一种与历史的进步相一致的追求,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发展。但是,这样的追求不能过分的冲击现有的社会制度,冲击现有的主流的正义价值观,否则社会的有序运作将受到影响。因此,我们除了对信托所追求的价值予以肯定之外,还要以正义、秩序等价值追求对信托的追求予以限制。
  
【注释】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级博士生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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