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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信托(二)

  第二、理念的自由。信托不仅扩张经济层面的自由——财富最大支配空间,而且进一步扩张意志层面的自由——理念的实现。巨大财富拥有者通过信托,除了可在最小负担最大利益原则下安排后代子孙生活、确保财富代代相传,还可以透过财富的巨大影响实现自己的一定理念,从而影响后代子孙生活形态的选择乃至整个社会的运作。
  2.1.2 效率
  效率或者效益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但通常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更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者是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和价值的社会。效率的社会标准是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做出评价。社会资源的配置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环境,而同时没有人因此境况变坏,即意味着有效率。效率是法的现象的重要价值目标,没有效率的法律是不能被认为是好的法律的。
  信托对效率的追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代经济学证明:效率隐含与自由之中。现代市场经济富有效率的运行正式建立在财富的自由支配之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转移信托扩张自由的倾向,同时也是实现这效率的价值。而管理信托满足效率追求的倾向,也正是因其从另一层面更大扩张了财富的支配自由。“盖现今社会对支配财产自由的最大障碍不再是法令限制,而是缺乏专业管理能力与理财所需的个人时间,信托借提供专业管理而促使支配财产能力无限延伸。”[v]由此,也促使效率得以极大的提升。
  第二、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信托,通常是因为自己或者受益人缺乏理财能力,而受托人则是受其信赖并富有经验的理财能手。尤其是现代信托业的兴起,受托人发展成一专业的营业机构,其手下云集各种专职的投资理财好手,理财能力得以空前扩张。由此透过受托人的经营管理,委托人就可以避免财富因自己或者其后代的轻率莽撞或者错误决定而受损,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在提升效率方面,信托设计中的管理与利益分离,与公司设计的所有与经营相分离具有同工异曲之妙。
  第三、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使委托人获收益人在有限度的风险内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而且有限责任借特殊的信托设计还能扩张到极致,即赋予信托利益以超越性,使信托利益免于受益人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进一步缩小了受益人履行其债务的责任范围。由此可知,信托设计将交易风险降至最低,而风险的下降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即意味着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升。[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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