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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信托(二)

论无效信托(二)


杨江涛


【全文】
  第2章 无效信托价值判断标准
  信托广袤的弹性空间与实务设计上高度灵活性,表面上使得信托的价值取向趋于模糊。比如,信托既适合于豪门巨室累计财富代代相传(隔代信托与累计信托),又适合中下资产者理财储蓄(单位信托);既可以用于节省高额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自由裁量信托节省所得税,附预付条款信托节省遗产税)从而对现存的社会制度构成了挑战,又可以配合国家福利政策推行社会福利计划(养老金信托)从而有助于社会安定和稳定。然而,信托历经数世纪演变始终不脱离财产转移和管理色彩,此其制度功能之所在,也是信托的本来面目。与此相联系,信托的基本价值取向便清晰地浮现出来:一是自由,二是效率。但是每种价值的追求都不能过于极端,必须要受到其他价值的约束。本章主要是讨论信托的固有价值追求以及其他的对这种价值追求予以限制的价值。
  2.1 信托固有的价值追求
  2.1.1自由
  从哲学意义上说,自由是对事物客观必然性的理性认识和自觉运用。它意味着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自觉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利用客观规律为人类服务的行为选择。因而,它是主观意志与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性范畴。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哲学上自由的一个具体领域,他乃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性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所以,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自由对人类具有重大的价值,首先,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确证和体现,是人的自我意志的现实化。人作为社会主体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思想和行为的权利和自由,是人确证其自身价值和独立地位的内在要求,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为是其具有独立性的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志。人正是通过自由决定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确证自己的的人格尊严和主体价值,进而形成自己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自我意识的。 其次,自由是人的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条件,是人的潜在能力充分展现的主体精神条件。一个有自由的人才是一个独立自主、有权决定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的人,才能按照自己的观点进行决策,选择自己的行动方案;一个有自由的人才是由责任感的人,他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最后,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迈进、获取新的发展的保证。[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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