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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我们可以期待什么?——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我们可以期待什么?——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程洁


【全文】
  从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被称为中国的“阳光法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历经漫长的立法过程。其通过和实施,既显示出社会对条例的期待,也折射出立法者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审慎。
  许多国内外的观察者都认识到,在中国实施这样的条例将意味着巨大的挑战;与此同时,人们也普遍希望条例的实施能够实现促进政府公开透明、规范政府行为、预防腐败等作用。
  不过,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公开制度有可能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哪些层次的变革?之前的观察和评论所提供的信息仍然十分有限。
  从全国范围看,肇始自2002年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甫一出台,就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肯定。许多地方政府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加强了公开的制度化建设,特别是确立了申请程序、公开指南和信息目录等基本制度。许多行政区还在辖区内探索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在志愿者服务、开发业务系统和重点公开方面进行尝试。
  广州、上海和武汉三地均属于信息公开规定通过得比较早、实施信息公开规定比较有经验和特色的地区。为了从他们的实践出发,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供参考,笔者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考察:
  第一,政府为实施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的机构和制度安排。第二,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情况所反映出的实施情况。第三,实施公开规定引发的争议所反映出的问题。
  1 政府一把手牵头推进效果好
  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负责人的地区,显示出更强的执行规定的能力和效果
  政府信息规定的实施依赖组织和制度安排。
  实践表明,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地区,政府是否制定了相关地方性规章、是否确立了相关原则、是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公开事项、是否将信息公开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等,均影响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
  广州市政府于2002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3年开始实施。公开规定承认“知情权”,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将信息公开区分为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两大类。规定还提供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在组织方面,成立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综合一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推动和指导相关工作,不负责审议信息公开决定。广州市在通过信息公开规定之后,将各部门推行信息公开的情况纳入考评机制,设置了非常详尽的指标体系。通过政务公开考核评分表,从组织领导、向社会公开、内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预公开、监督评议等五个方面对各政法部门的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在公开的具体渠道上,广州市政府网在显著位置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上提供了电子申请表格,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电子邮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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