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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小产权房”现象透视

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小产权房”现象透视


高军


【全文】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由于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不能取得由政府房管部门颁发的正式产权证,而是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的机构制作颁发权属证书的“准商品房”。“小产权房”最初起源于民间,即农民将自家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出售给他人,这种现象在我国已存在多年,但并未形成大规模的气候。近年,“小产权房”之所以能兴起并迅速漫延,和前些年涌动的“单位集资建房”、“个人合作建房”等一样,“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也是在现行中国土地管理制度下,对过高的、远远超过一般居民购买能力的房价无奈而导致的必然结果。事实上,在各地房价日益高涨的现状下,小产权房已渐渐成为除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单位集建房外的另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但是,自“小产权房”出现以来,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反对的意见认为:“小产权房”一旦放开,土地调控和规划方面将出现失控的状况,最终必将危及农业安全与农民的生存。此外,“小产权房”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而法律应当被严格遵守。因此,反对者们手握“道德”与法律双重利器,必欲除“小产权房”而后快。而赞成的意见则认为:“小产权房”打破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从而使地价和房价大幅度回落,它有利于农民、购房者和政府,为政府寻找到了多年想解决而一直又难以突破的“三农”困境的新思路,因此称“小产权房”的产生为农民“自我城市化”的一场革命。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歧,是当代中国改革与社会发展进程中利益群体之争的一个缩影,暴露出了诸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可以从多个不同的学科和角度来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小产权房”现象之争关涉法律、法律实施及其评价,因此,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透视“小产权房”现象,寻求突破当前“小商品房”困境的出路不无裨益。
  一、“小产权房”之争本质上是农民群体的权利平等对待与保护的问题
  著名的福利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对第三世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研究表明:政治自由和社会机会都是平等的内涵,权利的不平等才是真的不平等,贫困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能力的剥夺。[1]森的理论同样可以用来分析我国“三农”现象。“小产权房”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现象,在西方国家并无相应的对照物,“小产权房”能否转让问题,本质上是农民群体的权利平等对待与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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