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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体系

  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基本权利体系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并随着社会的变迁不断变化。如50年代出版的代表性的宪法学著作对基本权利的分类是: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住宅的不受侵犯、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劳动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劳动者的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的平等权利;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权利。[18]
  目前,中国宪法学界形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几种分类法。十大分类法,即把基本权利分为十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五大分类法,即把基本权利分为五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与特定人的权利等。四大分类法,即把基本权利分为四个方面:参政权、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经济和教育文化以及特定人的权利等。八大分类法,即把基本权利分为八个方面:人格权、平等权、精神自由、经济自由、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19]作者倾向于把基本权利分为八大类,但其内容不同于上述“八大分类法”,即(1)人的生命权与尊严;(2)平等权;(3)参政权(4)表达自由;(5)人身自由;(6)宗教信仰自由;(7)文化教育权利;(8)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
  其中每一项基本权利又具体分为若干不同的权利形态,构成完整的权利体系。中国基本权利体系包括了自由权、社会权与请求权的基本内容,既继承传统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内容,同时也体现了当代基本权利内容的多样性。可以说,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大体上反映了当今世界权利发展的普遍性要求,其内容的概括具有一定的特色。但比较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仍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比如,权利类型上,有些基本权利是可以增加的,比如思想与良心自由、新闻自由、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
  (四)中国与西方国家宪法基本权利传统的比较
  中国与西方国家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在理念与具体内容上表现出不同的特点,由此决定了宪法学者对基本权利体系的概括方式也不尽相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比较:
  1、从基本权利的表述看,西方学术界普遍使用基本权、人权、宪法上权利等概念,而在中国长期以来只使用人民之权利、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2004年修宪后人权才成为宪法体制上的重要概念;
  2、从基本权利的政治理论基础看,西方的基本权利理论体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和理念,而在中国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国家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和保护的功能,体现变革中的社会主义理念;
  3、从基本权利的体系看,尽管西方国家学者之间对基本权利的表述方式不同,但大体上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如法国学者把基本权分为个人自由、团体(集体)自由与社会经济权利。个人的自由是整个基本权利体系的出发点,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个人的生存、个人的安全、个人的精神与私生活等有机的权利体系。而在中国,基本权利体系中个人自由还没有直接转化为权利体系的基础,国家价值与个人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整与协调;
  4、从基本权利的主体看,西方国家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追求以“人”的地位为基础的权利价值倾向,区分人的权利和国民权利。而中国宪法追求以“公民”为基础的价值倾向,共同体的价值体系只对“公民”社会开放。2004年修宪后有关“人”的宪法地位的保护开始成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等。
  当然,上述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实际上中国与西方国家基本权利理论与实践之间上也存在一些共同的因素。比如,中国宪法上强调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特别是第34条规定了六项政治自由,为社会共同体成员参加国家生活提供了基础,这一点与欧洲国家强调政治自由的共和主义传统有着密切关系。又如,欧洲一些国家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中社会经济权利占的比重是比较大的,其包括的内容与中国宪法学上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也是基本相同的。在基本权利的理念上,中国宪法和一些欧洲国家宪法对社会权的价值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力求消除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存在的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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