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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资讯公开与法治国家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资讯公开与法治国家建设


袁勇


【全文】
  法律职业作为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如同医生行业一行,其从业水平之高低、执业是否遵守了规则,都需要同行加以判断,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少不了医学专家。医学专家鉴定医生是否对症诊治、讲医德、守行规,不可能不依据诊断记录。也就是说,在医生这一行业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存在问题的手段是由同行依据专业记录来进行。
  那么,对于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法律职业者的实务行为存在问题与否的判断,是否也需要各类记录,或者说,是否也需要利用各类法律资讯呢?道理同上,当然也要求足够充分的资讯。这就要求法律资讯的足够充分的公开。公开的形式多种多样,每个案件的资讯,至少在个案中的绝大多数阶段是向有关参与人充分公开的,这对于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说打官司是就是为权利而斗争、诉讼就是一场战争,那么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论证推理的方法等法律资讯就是参战方为了“知己知彼”,力争不败而必然要尽可能获得的信息。比如,最近实施的新修《律师法》就扩大了律师了解有关国家机关所掌握的法律资讯的权利,这无疑有益于诉争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其对于实现个案正义的重要性不容小觑。
  虽然在个案中各类法律职业者充分共享有限公开的法律资讯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法治国家建设而言,另一类法律资讯公开,即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人员等各类法律文书,包括结案报告,尽可能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的意义也很重要。这样一来,可以使得全天下的有心之人,特别是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包括法学研究人员,都可以依据此类资讯对法官、检察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等所办之案进行评价、“会诊”、批评,不妨想想“许霆”案。此类公开,可以更好地防止法律资讯在个案公开过程中被隐藏、被歪曲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特别是在事实既定的前提下,更有利于纠举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环节,办案人员因各类因素而作出偏法、违法的决定。在此意义上,不能不认可西方法治国家的判决说理及其公开之做法具有合理性;也不可不承认美国行政规章制定过程的信息公开、“通告和评论”程序,对于实施参与制民主、提高规章的合法性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在此的主要想法是,我国法院的裁判书,不宜再搞事实、依据及结论的简单三段式。从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基于此类裁判书,对司法权的监督来看,作用不大。因此,建议出台强制性的规定,把裁判书与法官的结案报告合二为一,法官不一定要向“上级”详细说明办案理由,但一定要向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或者宽泛点说,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向人民说明是怎样依法审判案件的。同样,其他应当受到的监督的法律职业者也应当被最大程度地要求对外公开其法律资讯,以接受人民(从能力上来说基本上是其他法律职业者)的监督。比如行政立法的职权来源、法律依据、立法目的、实质证据,以及规章规范性文章备案审查的决定、理由和推理方法等也需要充分公开。
  既然“政府”,即行政机关已经要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信息了,那么被公开信息的内容、类别,以及应当公开信息的国家机关,在此方向上都应当扩大化。只有各类法律资讯尽可能多的被公开了、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关注啦、实施监督啦,法治国家建设的最具专业能力的一部分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行动起来。人民是历史和国家的主人,不能说建设法治国家只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或者是“政法系”的事,但是在兴趣、分工和能力等方面来看,主要是这些人的事。如同蚂蚁不交换、交流信息就不可能团结起来筑巢、捕食一样,法律资讯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共事”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信息。在此层面,法律资讯最大程度的公开及其被运用,即是法治国家在最大程度上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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