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建筑法律体系面临WTOGPA的冲击之二

我国建筑法律体系面临WTOGPA的冲击之二


谷辽海


【全文】
  2007年1月5日,原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监察部、国家审计署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这个《意见》之前,我国城乡建筑领域与WTO成员最大的不同是,长期以来并没有对公共建筑市场和私人建筑市场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明确区分和界定,至今也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公共建筑产品所需要的国内建筑材料、国内勘察设计、国内施工建造、国内供应商规定给予特别优惠。公共建筑市场中几乎不存在强制性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意见》仅属于行政指导,其法律效力很低。建筑工程所需要的原材料、部件、设备等各种货物,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式各样的服务,不管是在公共建筑领域还是私人建筑方面,最近十几年基本上都是通过国内或国际招标进行采购的。通常情况下,世界各国的建筑产品和相关服务,不论是否属于WTOGPA成员,均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我国公共建筑市场,现行法律几乎没有禁止性规定。
  尽管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此款强制性法律规范在我们的实践中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其原因除了我国政府采购立法本身缺陷之外,还由于我国之前就已经有同一位阶的一部法律——《建筑法》。该法授予各级政府的建设部门对建筑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即采购人获取采购对象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工程服务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也就是建筑产品供应商的资格规定了系列的强制性市场准入标准,对于采购人获取建筑产品分别规定了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采购方式,换言之,也就是《政府采购法》所说的公开招标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内容并没有与《建筑法》的系列强制性规定相互衔接,且后者长期以来已经形成自己独立的建筑法律体系。尽管如此,我国一旦与WTOGPA接轨,倘若中国的公共建筑市场对不是WTOGPA成员的供应商和产品也完全开放,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那么对WTOGPA的成员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此外,我国《政府采购法》与《建筑法》之间的诸多不和谐,也是为WTOGPA所绝对不允许的。在具体分析和比较WTOGPA的规则之前,我们还是概括介绍一下国内建筑市场的法律制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