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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对《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的理解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虽然其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财产所有权人,但其在法律上的处分权却受到了限制,对于其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扣留的物品,其合法性也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律禁止以上述财产进行抵押。以上述财产抵押的,抵押无效。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或有权的行政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或监管本身是违法的,或者在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监管之前,财产已经被设定抵押的,则抵押权不受影响。《担保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亦有类似规定。[27]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旨在避免遗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种类。《物权法》不可能全部列举不得抵押的财产类型,除《物权法》规定的上述五项不得抵押的财产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例如,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第25条也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12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因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不得抵押。此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故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也不得抵押。
  
【注释】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草案)〉的说明》。
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85页。
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参见孙央平:“农村私有住房不能用于抵押”,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陈惠忠:“农村私有住房不得作抵押”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4日。
参见范晓杰:“农村私有房屋可以用于抵押”,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11日。
参见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第2项。
徐涤宇主编:《物权法特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6页。
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140页。
参见徐涤宇主编:《物权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199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85-386页。
刘春堂:《判解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87年版,第97页。
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页。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程啸:《中国抵押权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程啸:《中国抵押权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徐涤宇主编:《物权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33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96页。
郑直:“捐款如数到位村里不还钱,希望小学被抵押”,转引自程啸:《中国抵押权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96页。
参见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44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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