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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视角下的法的目的

理性视角下的法的目的


The Purpose of the Law In Rational Perspective


曾兆晖;艾利娜


【全文】
  法律是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的一整套规范系统,是人们解决矛盾和冲突,定纷止争的有效途径。创设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宁,并以井然有序的方式达到社会正义的普遍实现。阶层分明的社会现状以及人们之间社会地位的差异,都与法律在现实中的作用密切相关。
  那么,法律本身有没有特定的目的呢?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工具论学者认为,法律仅仅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找到的一种解决冲突和矛盾的工具,本身是价值无涉的。新自然法学者则认为,法律必须以正义和基本的善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否则法律将不成为法律。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法律的目的呢?本文拟从理性的立场出发,寻求法的目的的一种合理性的解释。
  一、关于法的认识
  法为何物?几千年来一直困扰着法学家,作为法学研究者必须给予正面回答。不同时代,站在不同立场的人,给了我们不同的回答。古希腊时期,围绕着法与正义的关系展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法律和正义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柏拉图把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法律在这里仅仅看作达到正义价值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是处于附从地位的。
  中世纪时期。经过阿奎那神学的改造,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创造,此时不可能认为有独立的法的价值追求,法律必须依附于神学,法学仅仅是神学的婢女。启蒙时代到来以后,才真正实现了人的解放,将人看着是自由意志的主体,个人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和追求。这时关于自由、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才成为总的趋势和潮流为人们所接受,并且愿意为此而不断的流血和牺牲。此时的欧洲大陆风起云涌,暴力与冲突不断,人们在为不同的价值追求进行厮杀与争论,自此以后关于法的目的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
  到二战以后,关于法的目的的追问依然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大战结束后,在关于战争责任的追究与反思的强烈要求,对法的目的进行再次阐释,提出了著名的“恶法非法”的论断,重树了法的正义的价值判断。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巨著《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正义”的命题,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为美国战后一系列的社会运动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和支持,同时也带动了新自然法学的复兴。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从来都没有离开过关于法的目的的追问,总体上来看,这一系列争论可以概括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即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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