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及其规范化需求

“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及其规范化需求


田飞龙


【全文】
  引言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中国特色”,一种通过大规模的网民参与而实现的网路社区的互动模式,它的一般操作模式是:以“人”为本,搜索需求方先在相关网络社区发帖求问,然后由互联网上海量的网友从不同地域、阶层和知识背景做出解答,最终获得一个综合性的答案。“人肉搜索”在国外尚未引起多大的重视,包括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也只是在今年愚人节以“愚人”方式表示了一下对“人肉搜索”的关注。然而,无心插柳柳成荫,自2001年猫扑网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通过猫扑、天涯等知名网络社区的大量实践,“人肉搜索”已经渗透入中国转型时期公民社会的建构过程之中,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功能。我们对下列事件不会陌生:2006年的魔兽“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钱军打人”事件、流氓外教案、伊莱克斯女助理案以及与“很黄很暴力”这一流行语有关的张殊凡事件、华南虎事件,甚至包括最新的“金晶被打”事件。通过“人肉搜索”,这些事件中的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甚至包括大量的隐私)被公之于众,当事人为此受到一定的精神压力。同时,“人肉搜索”在公民道德与公共事件领域发挥作用,并通过社会舆论本身的效力机制,或者直接达到惩戒当事人的目的,或者引起网络之外的公民社会实体或政府实体的注意,从而将网络关注导向现实机制。当然,“人肉搜索”也存在大量的负面影响,最受诟病的即为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不过,本文作者在总体上支持“人肉搜索”这一“中国特色”的网络社区互动模式,其根据在于它提供了中国转型时期公民社会与政府体制“双重不规范”条件下公民生活的一种替代性机制,具有公益性和互助性的特征,甚至具有刺激公民社会发育的独特功能。但同时,为求与公民隐私权的平衡,以及与中国正在生成的公民社会实体与政府实体的衔接,“人肉搜索”存在明显的规范化需求。我们需要通过各种层次的制度建设,尤其是网络社区的建设,抑制其负功能,彰显其正功能。
  “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
  “人肉搜索”在中国的兴起并非偶然。由于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实体化的公民社会与政府结构尚未建构完成,现代意义上由这两个部分承担的社会动员或社会行动功能被阶段性地压缩入网络之中。由于传统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等基本权利难以获得具体法律的支持,网络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组织公众讨论、分享公共信息甚至单纯的宣泄公众情绪的最主要载体。所以,就转型期的政治现状而言,网络作为一种公共空间尽管存在不自足性(笔者在“杨帆事件”中对此作过专门讨论),尽管有时也与私人空间相混杂,甚至侵犯私人空间,但它却在本质上成为公民维持社会道德和行使“现实残缺”的宪法权利的替代性机制。“人肉搜索”也在同样的背景和意义上获得在中国语境下的创生和传播。下面将通过具体事例的简要分析展示“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