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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许霆案看提高司法能力

从许霆案看提高司法能力


黄红玲


【全文】
  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议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法学专家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人民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做出判决。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也对提高司法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许霆案案情很简单:即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取款前许霆查询过自己银行卡上的余额,明知自己卡内只有170余元,第一次取款1000元之后又查询了余额,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记账的情况后,连续、主动170次指令取款,时间前后长达3个多小时,直到其帐户余额仅剩1.97元为止。在此过程中,许霆两次把赃款拿回宿舍,再返回现场取款,其取款的方式、次数、余额、持续时间等客观事实均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以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社会一片哗然,有的网民认为许霆属不当得利,应宣告无罪,有的认为其构成侵占罪,有的认为其构成金融诈骗罪,但总之普遍认为原审量刑过重。本案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重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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