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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制度

浅议我国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制度


石治勇


【全文】
  离婚(divorce)是对已经存在的合法婚姻的否定,也就是解除男女双方由结婚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案件的管辖显然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尤显重要。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未成体系,笔者将通过本文对相关问题作个总结式、全景式的呈现,具体分为国内和涉外两大部分进行论述,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第一部分 国内离婚案件的管辖
  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地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此主要是阐述原被告双方均系我国公民,且在国内有住所的情况。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注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部分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快,跨国婚姻数量日渐增多,必然带来涉外婚姻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历史的原因,制定法律时对此考虑也甚少,以法的形式针对涉外离婚管辖规定仅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部门的文件及最高院对一些个案的批复。对涉外离婚管辖许多重大问题没有规定,比如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能否办理离婚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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