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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民的身体权

  二、侵害身体行为的表现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就是指侵害自然人身体的组织,器官,破坏公民身体的完整性的行为。身体的完整包括形式上和实质意义上的完全、完整。形式完整,体现在公民对自身肉体、衣服在内的整个身体和附属物的完整。实质意义上的完整是指身体肉体组织的完整。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侵害身体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
  1、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的行为。《宪法》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指的就是禁止无权搜查或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定程序,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搜查身体必须按一定程序进行,如必须出示搜查证、工作证;搜查女性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不依法进行则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如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窃,擅自搜身的行为,除了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外,其中重要的就是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
  2、在不影响健康权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如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因田坎上种的一棵柏树的归属发生争执,后发生抓扯,结果王某受到轻微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笔者认为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损伤、破坏,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对身体权的侵害。有的行为可能不会给受害人带来痛楚,如人的头发、指甲、眉毛等受到破坏,虽没有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但要影响公民的外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心理上受到伤害,故也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3、对尸体的损害行为。公民的身体权与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生前存在,在死后依然存在。由于尸体与公民的人格、近亲属的人权、社会道德等有关,故法律对公民死亡后仍继续对其身体给予保护。法律明令禁止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及其他损害尸体的行为。如有,则公民的继承人或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害公民身体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害公民身体权的行为,一般承担与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同等的民事责任。即有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1、如造成财产损失,则全面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
  2、不能确定价值的身体损害,可比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虽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但未造成伤害后果,可是使公民心理上有创伤,则可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其赔偿数额。又如非法拘禁公民,可以适当参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标准,即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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