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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展与法学方法的产生——以概念法学、自由法运动及评价法学的比较发展为视角

法学发展与法学方法的产生——以概念法学、自由法运动及评价法学的比较发展为视角


王雷


【全文】
  对于法学方法范围的界定,我认为有三个层次。从最广义上说它包括三个部分,即法学研究方法、探求什么是正确的法律的方法、如何运用法律的方法。第一部分是最常见的,各教科书导论部分通常即包括调整对象和研究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第二部分是关于法律本体论方面,但侧重于从价值层面思考关于正确的法律的本体论问题,该部分严格说应该属于法哲学的范畴。第三部分则侧重于讨论如何对现行法进行适用,是最狭义上的法学方法论,按照法的适用步骤它又包括法律概念体系建构、对作为大前提的法律的解释及漏洞补充等,对作为小前提的事实判断及陈述方法,以及法律适用的最后步骤法律推论的方法。这种最狭义上的法学方法论即为拉伦茨一书的指称范围。至于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两书研究范围相仿,书名均是在同一指称范围上使用,都只是研究关于大前提的明确化问题,以泛解释学角度(包括漏洞补充及价值补充)采用民法解释学或法律解释学命名也未尝不可。
  我认为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一章以及其删减的关于19世纪初到一战结束这段时间德国法理论及方法论,很大程度上即为法律解释学理论。拉伦茨的发展在于他的方法论不局限于单纯对“法规范”的思考,他也考察“事实”本身,他认为的价值判断正当化也以在“规范与事实间往返流转”为必要。
  19世纪初到20世纪初是由概念法学发展到自由法运动的时期,20世纪初黑克倡导的“利益法学”作为自由法的一部分问世,利益衡量实际上即为价值衡量,对于何种利益居于优先顺位的判断即为价值判断,这也是一种评价的表现,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就致力于寻找可以对价值判断进行审查的客观标准,他的理论也称为评价法学的现代轨迹或概括为新评价法学。
  一、概念法学时期
  杨仁寿认为19世纪初到19世纪下半期,欧陆法学承认法律适用是一种纯粹理论认识,不需评价因素,而且法律解释也不需有评价因素,这种思想影响下的19世纪中叶概念法学基本成形。[1]
  概念法学在法德两国成因有不尽相同。
  (一)19世纪法国之所以会造成概念法学的风潮,学者有两点原因[2]:第一,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见解的影响。三权分立理论严格区分立法权与司法权,认为法典是“被写下来的理性”,是一个完整自足的法源体系,在理性主义哲学影响下,崇尚法典万能主义、立法者万能主义。而法院任务是照章行事,法官是法典的奴隶,是自动适用法律的机械,判决也只是“法律严格的复印”。第二,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等自然法思想的影响。立法者梦想编纂一种简易单纯而明确的法律使人人可以阅读,这样就可以防止“司法贵族”歪曲法律,迫害人民。由此看来,法国概念法学的形成主要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也与大革命时期“司法贵族”成为斗争的对象等历史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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