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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卡不为偷,真卡何成盗!——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综论

假卡不为偷,真卡何成盗!——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综论


何长明


【全文】
  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四人均使用合法信用卡向银行提取了超出自有存款余额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均被控盗窃罪(盗窃金融结构),各被判处、被判处过、被求判过无期徒刑。本文作者坚决反对目无《刑法》的作法,故将上述三案四人通称为“恶意取款人”。
  控方指控“恶意取款人”犯盗窃罪而且是盗窃金融机构,存在九大常识性的逻辑思维错误,使三案具有幽默特征、笑话特征、耻辱标志特征。
  一、生活常识判断逻辑错误 
  “盗窃”的书面同义词是“窃取”,口头用语是:“偷”。权威词典解释为:“私下将他人所有的东西拿为己有”。“偷”是历史悠久的社会现象,行为动作是不是“偷”,只是自然人的物质行为社会化认识。判断行为是不是“偷”,是一种本能由然的生活基本常识判断,不需要,也不应当动用法律权威理论进行长篇论证。一个基本常识是“法律历史”远没有“偷窃历史”长远,即使法律专家也要具有生活基本常识判断能力,并应当能够立即据以作出判断。如果一个行为要动用法律权威理论进行长篇论证才得出结论是“偷”,那就不是约定俗成,通俗易懂、心知肚明的“偷”!就三案来说,为了回应公众对定性为“偷”的普遍不认同,有专家发表长篇论述从“法律理论上”论证“使用自己的合法信用卡向银行提取超出存款余额的取款行为构成“偷”,恰恰说明这不应当也不可能是“恶意取款人”当时能认知的“偷”,也不是包括本文作者的大多数法律业、非法律业人士所能认同的“偷”!
  正如判断常见的高级四肢动物是不是“人”,也只要进行生活基本常识判断,不需要,也不应当动用“法律权威理论”进行长篇论证。论证出来的人不是公认人;能论证人的是神不是人。只有聪明人才看得见的衣服就是没有衣服;只有现代的“刑法专家”看得懂的盗窃就不是盗窃!不是全国人大、立法专家等绝大多数人不懂法,而是张明凯、陈兴良等少数人犯了书呆子式的错误!
  指控“恶意取款人”恶意取款是“窃取”、“小偷”,首先是生活常识逻辑错误。
  二、刑法总则故意犯罪主观要件法律常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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