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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3亿元个税案仍无结论——访刘剑文等人

宗庆后3亿元个税案仍无结论——访刘剑文等人


陈晶晶


【全文】
  距去年年末媒体惊曝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3亿元个税案以来,该案如何定性至今仍未有结论。宗庆后的各项收入应当如何定性并适用相应的不同税率?宗庆后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罪?补缴2亿元税款的“救急”行动是否影响税案结论?境外收入打到妻儿账户算不算避税?
  6月21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的“企业家税法风险防范”研讨会上,相关专家对这些焦点法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股权回购算不算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税额计算方法。因此宗庆后各项收入的准确定性直接关系到其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累进税率,其中收入达到10万元的即可适用45%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40%的税率;“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如果是上市公司,目前转让股票所得暂免征税;“股息红利所得”方面,上市公司减半按10%税率征税,如果属于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适用的税率还要看我国与该国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红利等所得征收预提税是否有优惠规定。
  据媒体报道显示,宗庆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四类:一是任职合资公司的工资和年终奖金;二是低价奖励股权和股权回购所得。达能及其子公司曾与宗庆后签订过一份《奖励股协议》,达能将一些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以1元/股的低价“奖励”给宗庆后,宗庆后不仅每年可从这些子公司获得红利,而且达能同意以约定的“倍数”逐渐回购上述股权,但分红的多少和回购的价格都跟宗庆后的实际业绩挂钩;三是宗庆后因持有这些奖励股而获得的股权分红收益;四是所谓的服务费,即按照达能及双方合资企业与宗庆后签订的一份《服务协议》,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达能以其同意的形式给与宗庆后的任何特别奖励。
  这些收入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记者了解到,目前学界和税务机关最富有争议的就是第二类收入。此外,一般均认为第一类和第四类收入属“工资薪金所得”、第三类收入属“股息红利所得”。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资深税务律师滕祥志认为,股权奖励尚未形成收入和所得的时候,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回购则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缴税额。
  但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却认为:“虽然股份回购表面上是个人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股票的行为,宗庆后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但达能回购股份,并非依照市场价格,而是根据宗庆后的业绩予以确定,其回购价格也远远高于市场价格,该部分差额实际上具有对其经营业绩予以奖励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而予以课税。”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5年颁布《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格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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