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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三调联动”机制

试论“三调联动”机制


刘晓芬


【全文】
  “三调联动”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前,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将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或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立案。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维护全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有效整合三大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的有机结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这就是“三调联动”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之所在。
  一、新时期加强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1 调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现在社会各方面矛盾很多。这是事实。并不奇怪。一是从我国的社会发展进程规律看,人均GDP增长了,既是加快发展的“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二是从经济发展上看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发展中要正确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工作,如果对一些小事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不够关心,就会导致社会矛盾增多。三是从我们自身的稳定和治安形势看,随着社会发展进程加快,一方面大批项目开工建设,征地拆迁矛盾将不可避免地增多,由补偿标准问题、资金兑现问题、工程建设中的民工工资问题、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于高发态势;另一方面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要突破重点和难点,事业单位改革加大力度推进,将涉足新领域,触动新的利益群体,在引发一些新不稳定因素的同时,还可能带动过去曾经暴露或潜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少数重复访、涉法上访等问题,一些带有地方特点、涉及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上访问题,产生的影响很大,处置的难度也很大。虽然当前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很多,但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主要靠基层组织的调解手段解决。
  2 加强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正处在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而人民内部矛盾及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稳定的最主要的因素。对于人民内部矛盾来说,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最佳方式。化解矛盾的方式可以划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现阶段,私力救济往往表现为借助自身力量或非政府力量的以暴易暴或以牙还牙。公力救济表现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判决、仲裁、裁决等。因为,私力救济尽管很直接,效率高,但必然造成社会的失范和无序;公力救济很规范,能够解决合法性问题,但往往成本较高,并在解决合理性问题上有时乏力。而介于两者之间的调解能够结合两者的优势、规避两者的不足,既体现合理性,又体现合法性。所以,应该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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