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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是政治上的党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践证明,没有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司法工作便难以顺利开展。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司法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把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三是工作机制上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区别是,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要求配置各项司法权力,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事务和狱政管理工作。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前提,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保障。
  四是组织和决策上的民主集中制。宪法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及其工作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它们在保证司法质量,发挥司法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司法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排除各种干扰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1]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立在本质的人民性、政治上的党性、工作机制上的互相配合和制约、组织和决策上的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之上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超越了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阶级局限和历史局限,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文明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显示出其优越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
  在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探索和实践过程中,我们已经积累了以下十个方面的经验: 
  第一,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指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比较圆满地完成了中央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9项改革任务,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50项改革项目也基本完成。主要表现在: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一年来,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案件审判运行正常;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建议,着力解决多头申诉和重复申诉的问题,努力提高再审工作的效率; 改革和完善民事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调查研究,在完善执行强制措施、建立财产报告制度、实行执行联动机制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管理,及时提出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的建议,为解决执行难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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