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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试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刘晓芬


【全文】
  引言
  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中央政法委员会坚持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组织有关方面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经党中央批准,于2004年底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狱和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等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中进行的一次重要司法改革。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几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领导,始终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始终坚持循序渐进,始终坚持依法推进,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坚持立足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密切配合,及时出台改革措施,共同推进。目前,各项改革任务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中绝大多数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同时,由于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改革的效应进一步扩大。总的来看,政法机关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政法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环境和执法保障进一步改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座谈时提出:“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那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体现在何处?
  一是本质上的人民性。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司法的主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指导思想,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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