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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分析视角下的证明责任分配(下)

价值分析视角下的证明责任分配(下)


邓李平


【全文】
  第三章 价值权衡及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构建
  3.1价值的冲突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在众多的价值中进行选择、排序,这都是因为价值间并不总是具有一致性,它们还具有相互冲突的一面。中国古人就以 “鱼和熊掌不可得兼”来比喻价值冲突的困境,说明价值权衡的必要性。
  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价值冲突就不可避免。首先,从历史进程来看,价值冲突是人类文明史上始终存在的现象。自“人猿相揖别”以来,人类的物质和精神需要逐渐在不同层面上产生了不同的利益矛盾,社会个体和群体之间也不断产生着迥然不同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随着物质生产力的发展,个人自主意识的提高处于不断进化和演变中,因此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价值体系下,价值冲突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其次,从人类社会整体结构矛盾来看,价值冲突现象也是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它既可以是矛盾统一体内不同质的价值间的交锋与碰撞,也可以是相异的或相斥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对抗与冲突,等等。它是在社会分工和个体交往的不断扩大过程中,个体活动与社会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价值是对主客体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和性质。价值带有主体性特色,即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价值的主体性是我们理解价值冲突的必要角度:
  1.价值主体的“为我”倾向和价值主体多元化是价值冲突的根源。一般来说,价值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个体、群体、社会,价值主体在与客体关系中具有“为我”倾向,相应地,这里的“为我”依价值主体层次不同,也可分为“社会之我”、“群体之我”和“个体之我”,而“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为我”指以价值主体的存在和发展为起点,以价值主体的发展为归宿,它不一定是价值主体的自觉目的,却是一切价值主体的实质目的。正是价值主体的“为我”倾向,使得价值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具有主观性,以致客体价值的内容及各种价值的重要程度并不一致,从而发生冲突。
  2.主体需要的多元性及由此带来的价值异质性是价值冲突的另一根源。 就个体作为价值主体而言,其内在规定性包括人是身心结构的统一,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是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统一。人的物质存在是一种社会生命的形式,它对周围自然界和社会物质存在有着必然的依赖关系,又有着反作用;人的精神存在是包括知、情、意等各个方面的多种形式的复杂结构,它们反映并调节着人的活动以及人与周围世界的关系;人本身的物质和精神结构产生着主体需要,这种需要包括生存物质的需要、获得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等等。同一客体在这些多维性需要之间可能产生异质价值,在特定条件下,一种价值的获得往往意味着另一种价值的失去,由此直接导致价值冲突的产生,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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