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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分析视角下的证明责任分配(上)

价值分析视角下的证明责任分配(上)


邓李平


【全文】
  前 言
  如果说证明责任被奉为民事诉讼的“脊梁”,那么证明责任分配就是民事诉讼“脊梁的脊梁”,它不仅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事关当事人诉讼成效的关键问题,因而其一直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在过去的近百年的中,国内外学者都对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形成了众多的流派和学说。但由于证明责任分配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及复杂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一直没有得到统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找到这一问题的根源。
  价值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出发点,价值分析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内容,人是万物的尺度,世间万物都应受到人的评判,证明责任分配亦概莫能外。本文正是从这一思路出发,试图重新理解证明分配理论,并在此基础上确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从所查阅的资料来看,对于这一问题,学界研究却较为缺乏,虽然也有学者曾从价值论的角度论及证明责任分配,而其论述却多集中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目标,且对价值目标的研究,也多是论断式的,缺乏深入、系统的论证。本文试图填补这一空白,希望能在明晰对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价值分析的基本路径的基础上,在明确证明责任分配价值目标的前提下,从价值论的角度对现在主要学说进行评价,探索证明责任分配更坚实的基础,构建更为理性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要正确对证明责任进行价值分析,前提是必须对价值有深刻的理解,明确价值分析的基本内容与方法。在本文中,这些都是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价值规则的产生、世界主要学说逐一进行了评判,进而提出本文的观点,提出构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建议——毕竟理论的生命在于实践。
  虽然,读研三年及工作一年来,笔者对于证明责任分配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而且学习、研究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也一年有余,但对于这种“猜想型”的世界性难题,也可能只是管中窥豹。只希望论文的撰写能提高自己的研究水平,更深入的理解一些问题,如果同时能够促进实务工作,为法治建设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当然更好,即使不能至,心向往之。
  第一章 价值分析与证明责任分配
  1.1 价值的本质
  价值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广泛运用。如,我们看到一本书时可能说:“这本书很有价值”,或者说:“这本书价值不大”;当我们碌碌无为时,可能觉得“活着没有价值”;碰到一件事时,可能心理想:“这件事有价值,应该做”,也可能心中嘀咕:“这件事没有价值,不值得去做”;等等。这说明,在我们的生活中,价值现象随处可见,价值评价随时发生,价值活动已成为人类社会实践的基本内容。
  价值,一般意义上讲,相当于英语中Value,法语中的Valeue,德语中的Wert,俄语中的ценность.“价值”这个词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掩盖、保护、加固”词义有渊源关系,是它派生出“尊敬、敬仰、喜爱”的意思才形成了价值一词的“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基本含义。 [①]语词,总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含义不断丰富,但也因此,目前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价值一词的内涵尚无定论。国内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国外学术界也是观点各异,这主要是因为价值的本质与定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国内学者王玉樑同志曾在《论价值本质与价值标准》一文中指出,各国学者对价值本质问题的研究形成三大类型、十大学说。三大类型是主观价值论、客观机械论和主客体关系说;十大学说是意义说、满足需要说、兴趣说、情感说、欲望说、先验性质说、情境说、功能说、有用性说和结果内在性质说。 [②]其中,影响较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③]
  1. 客观说(或称物理主义、属性说)。该说认为价值属于客体本身所具有的纯客观的属性,其与主体的需要、追求、感受及评价无关。例如,摩尔认为,“许多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恶的”;还有人认为,价值就是对象的和谐性、精巧性;等等。
  2. 主观说(或称心理主义、观念主义)。该说认为价值是人类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现象,是与人的需要、欲望、意志、情感、兴趣、偏好等相关的东西,例如,迈农认为,价值是基于快乐的感情;埃伦费尔斯认为,价值是主体的欲求及由此决定的情感体验;桑塔耶那认为,价值是利益和兴趣;等等。
  3. 关系说。该说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和界定价值的本质,认为价值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例如,兰菲尔德认为,作为价值的美“既不完全依赖于人的经验,也不完全依赖于被经验的物,它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既不是一种纯粹智力活动的结果,也不是客观对象的一种固有价值,而是这两方面变化无常的关系,即人的机体与客观对象之间的关系”;孙伟平认为,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观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
  4.关系属性说。该说认为,价值是客体的一种的关系属性,具体指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称效用性、合目的性等。例如,高清海认为,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用以表示事物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作用和意义的概念,其本性在于物在满足人的需要中的有用性;王海明认为,价值是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达成主体目的的具有效用的属性,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是客体在与主体发生关系时的一种关系属性;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
  可以说,前三种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价值的本质,但也失之片面。客观说揭示了客体的存在、发展、属性等对价值的重要作用,但却忽略了价值与主体的关联性。事实上,任何价值都是现实地、具体地与特定主体相联系的,客体的存在、发展、属性等只有成为特定主体欲望、需求的指向,才能成为价值产生的基础。与此相反,主观说揭示了价值产生过程中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等重要作用,但却忽视了客体对价值形成的基础作用,没有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价值评价便失去了对象,价值概念便无由产生。另外,价值也不能仅凭主观愿望产生。正如一块石头,再怎么美丽也不能成为餐桌上的美味佳肴。而关系说注意到客体或主体任何一方均不能单独产生价值,并力图通过将客体与主体相联系来克服客观说与主观说的片面性,因而有其进步性。但是,该说将价值界定为主客体关系本身,又陷入了认识的误区。事实上,价值关系是价值发生作用时表现出来的一种主客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笔者赞同关系属性说关于价值含义的基本观点。该说界定的价值内涵表明了三个方面的意思:①主体的需要是价值得以生成的前提。离开了人这个主体,需要是无法想象的,更不可能存在。所以马克思说,需要即人的本性,换句话说,没有主体的需要,就根本不可能有价值活动,价值的内容即为“对人的意义”。②客体属性是价值生成的条件。某物对人是否具有价值,还得看其属性、结构或功能,如果其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特定属性、结构或功能,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客体属性就是价值产生的内因,为价值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或可能性。价值这种以客体为根据的特征,使得价值终归是一种客观存在。③价值实质上是客体的一种关系属性。与客观说的观点不同,后者认为,价值是客体自身所有的,不依赖与外界而独立存在的固有属性,而前者认为,价值是客体与主体相互作用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属性,因而也就成为与固有属性全然不同的另一种属性。 [④]
  1.2 价值分析方法
  1.2.1价值分析方法含义之界定
  “价值分析”一词源于经济学。据说最早是由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麦尔斯(Lawrence D.miles)在1947年提出来的。麦尔斯认为,要设计出物美价廉的产品,必须认识到用户需要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它的功能,而且是按照产品的必须功能来支付相应的金额。因此,在设计物美价廉的产品时,考虑的不是产品的代用品,而是要彻底研究用户对产品所要求的功能,以此作为设计的基础。于是,设计物美价廉产品的问题,就变成了以最低费用提供用户所要求的功能的问题。一般来说,用户用同功能的必要程度相适应的金额来得到必要的功能,这就叫价值,麦尔斯把这种系统化的技术称为价值分析。很显然,这种“价值分析”使用范围存在局限性,但后来,它在社会科学领域被借鉴,同时其含义得到进一步地丰富,适用范围也更广,从而成为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
   本文所引用的价值分析方法乃是从法学意义上来理解的。关于何谓价值分析(又称“价值判断”),在学界也是观点各异。有的学者认为,价值判断是判断者就其“本身的心理事实”所为之陈述,德国学者朔伊尔德就持此种看法,依其观点,判断行为中的评价行为是一种感情行动,是以人的愿望为基础的非认识性活动; [⑤]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⑥]还有的学者认为,价值判断是依据一有效规范对于事实行为所做的应当是这样或者不应当是这样的判断。 [⑦]以上内容虽然从表述形式来看有一定的区别,但实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笔者认为,价值分析(价值判断)是一种评价行为,是主体以价值为逻辑起点,对客体与之相符的状况的所做的判断,实质上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的分析。其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客体应该对主体具有什么价值?现实的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何价值、有多大价值?价值分析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价值目标为标准对价值事实进行评判,进而确立价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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