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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探析与实践考察——以刑事审判中的贯彻为落脚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探析与实践考察——以刑事审判中的贯彻为落脚点


李胜


【摘要】过去的法院工作的词汇中,多数见到的是“严厉打击”、“从重从快”、“从重处罚”某某犯罪,而近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无疑是法院工作的一个亮点,同时也是刑事法治和司法理念进步的体现。面对当今的犯罪状况和司法困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我国必然的选择。作为刑事案件审判承担者的人民法院,如何正确认识并积极准确的贯彻这一刑事政策,有机的结合好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直接关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新时代的刑事法官,应当不断加深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不断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结合,较好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拟从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出发,通过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政策的关系和如何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支持,最终落脚于在刑事立法和审判中具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认识建议。
全文共7972字。
【全文】
  一、深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刑事政策是在既定社会条件下为防止犯罪而专门设置的刑事措施[1]。罗干同志在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宽严相济就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一政策更具现实意义。我们要立足于当前社会治安实际,审时度势,用好这一刑事政策。
  实质平等要求对不同的人,要有不同的刑罚目的,不同种类的受刑人有不同的刑罚重点[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2006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报告中, 在介绍2005年刑事审判工作和介绍06年工作安排时,分别提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强调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司法原则。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必然要求刑事法官辩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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