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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价值的模糊性

  
【注释】在宪法学领域,联邦党人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甚至不同立法部门的特权和权力。在实践中每天发生一些问题,这就证明在这些问题上还存在着含糊之处,并且使最伟大的政治学家深感为难。”(【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1页。)有人论述了我国纵向分权(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模糊性。(参看陈海伟、甘正气:《论我国宪法体制下纵向分权的特点》,载《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还有人论证了村民自治过程中“权力界定的模糊性”。(王学明、周 伟:《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的问题与分析——以对某李姓村的调查为例》,载《今日湖北》2007年第1期。)在行政法学领域,有人讨论了行政执法的模糊问题。(傅国云:《公平在行政裁量中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载《汕头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在刑法学领域,讨论法的模糊性的成果比较成熟。杨书文博士撰写了《复合罪过形式论纲》一著,已于2004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还有人专门撰写了《论刑法的模糊性》一文。(徐德华:《论刑法的模糊性》,《载公安学刊》2007年第3期。)在民商法学领域,研究成果有:周安平论述了“第三者”概念的模糊。(周安平:《性爱与婚姻的困惑 ——“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理论与现实之探讨》,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还有李明德:《“知识产权的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10期。)在经济法学领域,有陈云良:《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载《法学》2006年第10期。王天习:《论美国反托拉斯法“模糊性”的三大表现——从微软垄断案说起》,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等。在国际法学领域,有人论述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模糊性。(陈胜、刘艳娜:《国际司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研究》,载《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还有人论证了欧盟条约中辅助性原则的模糊开放性。(雷益丹:《论欧盟条约中的辅助性原则》,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在程序法学领域,有关法官自由裁量的模糊性问题经常为各种论者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方式论及。还有关于立法程序的模糊性论证。(汤琳俊:《国立法听证制度瑕及由》,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对法的模糊性理论研究这一蔚为壮观的现象,笔者将另行撰文梳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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